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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王某诉于某民间借贷案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3日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200933日,于某给王某写下欠条,内容为“今天欠王某3万元,定于3月底前归还”。一审诉讼中,于某出具被王某撕毁的收条碎片,内容为“今收到于某人民币20000元。收款人王某:0942日”。王某诉称,自己给于某出具收条之后,于某并未实际支付欠款,所以撕毁并仍在于某办公室,于某持该欠条拒绝还款。于某说自己已经返还2万欠款,只需要再还一万元。上述材料,有欠条、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如何认定还款事实
代理律师向法院陈述:书证虽然具有直接证明能力,但直接证明并不等于独立证明,在判断书证证明能力时,一定要综合考察该书证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具体思想内容。一审法院忽视了对证据来源、证据瑕疵及导致证据瑕疵的原因的审查。本案而言,收条是撕毁的,形式上存在明显瑕疵,而且是被出具人一方撕毁,依照一般生活常理,当事人撕毁自己出具的文字内容应视为对自己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否定,故即使被撕毁的内容被恢复,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当事人在故意毁灭,则该书证因其并不代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从而不具备相应的证明力。
再者,就证据来源而言,作为提交证据一方,本案中被告一方也难以得到采信,从而也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被告称其在已经偿还了欠款之后,又将收条交由原告,而后非但为让原告再次出具收条,反而由原告将原有收条撕毁,一而再再而三的放弃权利,有反常理。
  
 
【审判结果】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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