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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代理沈阳红旗制药与德邦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胜诉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9日
标题:代理沈阳红旗制药与德邦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胜诉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夏辉律师  姜晓峰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于201512月初通过网上对2016年度沈阳红旗制药有限公司药品运输服务项目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中写明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报价清单,分项标明单位及总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被接受2报价为含税的价格,单位为元/公斤。3报价为投标单位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原告在网上申请后,经被告审查并没有通过。但双方在20162月开始建立业务往来关系,并由双方对运输物品进行检斤,签字确认后进行运输。二月至三月的运输业务经双方对账后被告支付了运费。同年415日,双方签订了《月结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代理运输发往全国各地货物,计量规则为货物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按照一千克计算,若体积大于实际重量,按体积重量算,结算周期为一个自然月。签订后双方继续按照23月运输方式合作。2016615日,原告为被告送达一份运输调整函,内容为1双方计算方式存在差异2综合费用计算项目存在差异。并提出新的计费方案。被告在收到该函时没有同意原告建议,故没有与被告对账,也没有结算6-7月份的运费。624日,原告致函给被告终止合作,并诉至法院。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双方6-7月运费如何计算?
被告律师向法院陈述以下答辩意见:
1被告经最终考虑价格及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选择与被告先从20162月起以试合作的方式先考察一段时间,并在试合作后认为原告符合原告条件,才决定在同年415日签订合同。且2-5月份运费已经结算完毕,并且结算过程中不存在体积计算的情形,原告也已经开具发票,说明双方对结算方式均无异议,按照《报价单》的计算方式并无错误。      
2.原告诉称“自20166月开始,被告不再跟原告对账,且已经停止与原告的合作”是歪曲事实,自相矛盾。原告自、20167月末内部调整工作人员,开除了之前一直与被告联系的工作人员,换了一个新的员工与被告对账,经过被告多次催要补齐67月份运费对账结算并且赔偿丢件损失,原告迟迟不予配合,才导致无法对账,且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对账完毕之后才支付运费。如果停止合作,怎么可能产生67月份的运费,而且以合同第16条约定,原告单方终止合作,原告无权要求任何损失。
 
【审判结果】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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