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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四次上诉五年审理 终于改判无罪并获国家赔偿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4日
200956日凌晨,XXXXXX县乾坤园公墓发生骨灰盒盗窃后向管理人敲诈勒索2万元的刑事案件。案发后,共犯李某供述伙同孟某某共同所为。2010323日,孟某某到案。
公诉机关XXXXXX县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107日生。小学文化,住XXXXXX屯镇三户村三组,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0323日被拘留,331日被逮捕,2010715日被提起公诉, XXXXXX县人民法院于1022日做出(2010X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孟某某不服,委托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刘朋孝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向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1127日,做出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X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XXXXXX县人民法院于20101022日做出的(2010X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XXXXXX县人民法院于201178日做出(2011X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并维持原判。孟某某不服,再一次提出上诉。201191日,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0X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XXXXXX县人民法院于201178日做出的(2011X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发回了重审。
2011922日,孟某某刑期执行完毕,被XXXXXX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238日,XXXXXX县人民法院于201238日又做出了(2011X刑重字第10号刑事判决,依然对孟某某维持原判。孟某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做出了(2012X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XXXXXX县于201238日做出(2011X刑重字第10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XXXXXX县人民法院于2013110日做出(2012X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依然维持原刑罚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孟某某不服,再一次上诉。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做出(2013X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XXXXXX县人民法院于2013110日做出(2012X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14319日,XXXXXX县人民法院做出(2013X刑重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同意XXXXXX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孟某某的起诉。
2015520日,XXXXXX县人民检察院做出X检赔决(2015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
辩护人: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刘朋孝律师
赔偿决定书部分内容
“赔偿请求人孟某某于201547日以本院对其敲诈勒索案做出不起诉处理,被羁押一年六个月为由,请求本院向其支付被羁押550天赔偿金,X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万元,并在XX市日报、晚报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要求XXXXXX县人民检察院追究XX县公安局本案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
“本院查明:赔偿请求人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0323日被刑事拘留,331日被逮捕,XXXXXX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1111日、2011712日、201238日、2013110日四次开庭审理,均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均向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我院认为此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于2014319日对被告人孟某某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如下”:
(由于被告人拒绝披露赔偿信息,故此部分内容略)
律师辩护意见】(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四次发回重审开庭用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孟某某的委托,经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本人担任孟某某敲诈勒索一案第四次发回重审的辩护人。通过庭审,现辩护人对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本案经上级法院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四次,在每一次发回重审时,辩护人都在强调孟某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无法吻合的辩论意见,今天,本人不在阐述此观点,只在本庭向合议庭论述以下几点意见
1)、在二审法院第一次发回重审时,通过补证,已经证明本案被告人开卡时的身份证系伪造,因此,被告人最基本的犯罪证据已不复存在。
2)、由于孟某某犯罪的最基本证据的不复存在,致使其他相应证据如多米诺骨牌一样瞬间崩塌,故公诉人所谓的犯罪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之说不能成立。
3)、侦查机关严重违反《刑诉法》的规定不提供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即拒不提交开卡录像和及时提交假身份证件证明。
4)、侦查机关有许多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本罪的证据没有调查。
二、公诉机关新提交的证据并不属于新证据,并且调证程序明显违法。在没有新证据证明下,不能改变二审法院对办案所作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
1、通过庭审,公诉机关又向本院提交几份证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本案发回四次以后,仍继续行使侦查机关的权利重新调取相关证据,该程序明显违法;
2、侦查机关提交的所谓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此罪。关于孟XX的调查笔录,在原审卷宗已经存在,因此不能作为新证据。但是,该份证据从另一个角度再一次证明,侦查机关为了诬陷被告人有罪而做出的具有诱导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在原审卷宗,已经存有孟XX的证言,那个时候孟XX就证明无法辨认被告人,但是这次却能证明“这个人小个,不到一米七,等等,明显违背客观事实。至于对李X的《调查报告》,在原卷宗就没有找到李X对此核对,因此更不能算作新的证据,但从刑事证据角度看,正因为没有同李X核对,更能证明被告人参与犯罪行为的事实不清。关于XX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及鉴定机构的合法性证明,对于本案没有任何意义。侦查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在审理中自然给予认定。
综上,对于本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四次,也就是说,上级法院已经认定本案的原有卷宗内的证据是不足的,事实也是不清的。而在本次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并没有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根据《刑诉法》第162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敬请本合议庭能够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同时希望我们的法庭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佘祥林”的错案悲剧不再我院重演,还被告人一个清白,判决被告人孟某某无罪!                       
谢谢!
                 辩护人: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
刘朋孝律师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案思考
在本案发生后,被告人身陷囹圄五个月左右,侦查机关就已经调取了犯罪嫌疑人开卡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并非是本案被告人孟某某本人身份证件,由此可以推断另有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但是,侦查机关却为逃避责任,一错再错地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的规定,不仅没有及时调取该份证据,而是将此信息封锁起来,致使被告人身陷囹圄一年零六个月。本辩护人在多次会见被告人后,被告人零口供的行为及同案犯拒绝辨认孟某某的事实,让辩护人产生了这样的揣测:开卡的身份信息是否存在伪造,致使本案与李某共同作案的真正共犯逍遥法外?于是,辩护人找到开卡的银行领导,还没等辩护人说明完来意,银行行长就直接告诉辩护人说:不用核对开卡人身份了,公安局已经核对五次了,核对后他们也感到莫名其妙。
这该是怎样的愤怒!!!
于是,辩护人在被告人第一次上诉并发回重审阶段,向一审法院正式提出调证申请,在合议庭拒绝调取证据而辩护人拒绝开庭的前提下,合议庭成员经过再三向院领导汇报,终于同意调取该份证据。
该证据调取后,本辩护人的揣测变为现实:开卡人是用了孟某某的身份证信息但头像却是另外一人的假身份证开了银行卡。正因为有了此份存疑证据,二审法院接连又做出了三次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并发回了重审。
本案孟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仍用三年半的时间一直坚持走在洗清自身清白的路上。XXXX县人民检察院终于在2014319日作出了撤回对被告人孟某某的起诉。
英国有句法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如果侦查机关能够依法调取证据、如果公诉机关依法敢于纠错、如果一审法院敢于纠错审判、如果二审法院能够依据事实予以改判,孟某某或许不至于在囹圄中度过一年六个月,也不会耗费五年多的时间以及精力物力和财力去拼命为自己洗清冤屈,司法机关更不会白白浪费五年多的诉累……中国正走在依法治国的路上,但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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