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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劳动争议代理词(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奖金)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22日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马强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庭审情况和各方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11项诉讼请求,争议最大的就是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所称“2015年、2016年两个年度的固定资产盘点中均进行了篡改瞒报。尤其在2017年度的固定资产中虚报固定资产情况并让部门员工进行与事实不相符的报表,该行为性质恶劣。且由于您管理疏忽导致丢失固定资产33件,已经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因您本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于2017年10月28日与您解除劳动关系。”
一、被告一单方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共同支付原告赔偿金110559.6元。
(一)原告自2013年7月24日正式任职综合部负责人及人事委派负责人,负责主持综合部工作直至被分公司强行解除合同,期间到2015年12月兼职核保岗。综合部有文秘岗1人,人事及党务岗1人,信息及资产管理岗1人,反洗钱管理岗1人。浙商保险辽分发【2012】38号文第九条规定综合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验收、登记、调拨、保管、维修,清查盘点、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市场部负责编制各级机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财务部组织固定资产核算。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按照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日常工作由原告进行统筹管理,进行工作协调,日常工作由各岗位人员具体负责,当事人就是具体负责日常的信息及资产管理,是该岗位的具体负责人。
(二)被告一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所述原告在工作中存在篡改、瞒报,虚报,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原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
1、原告在历年的日常工作中和盘点工作中尽职尽责,不存在管理疏忽和失职、篡改、瞒报、虚报的行为。(1)被告的第6组证据,(2014)6号文依据的是2013年的数据和(2016)7号文依据的是2015年的数据证明两个年度盘点账实相符,不存在丢失情况。但是被告在解除通知书中称原告对2015年的数据进行了篡改瞒报,其提供的证据和解除通知书的事实内容自相矛盾。如果被告指的是原告对2015年度的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进行了篡改瞒报,那2015年的报告依据的应该是2014年的数据作出的,但是本案没有该份证据,被告怎么能够证明原告2015年度的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进行了篡改瞒报。被告的证据证明的问题和做出的解除通知的事实依据也是自相矛盾的,或者说是逻辑混乱;(2)2016度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形成的(2017)6号文,是在以负责人当事人为首的固定资产盘点小组进行的盘点并作出的报告,账实相符,不存在任何问题,被告解除通知书中称原告在2016年两个年度的固定资产盘点中均进行了篡改、瞒报也是无事实依据的;(3)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所谓的2017年度最新的盘点报告,还不能作为正式报告使用,因为该报告还未进入审批程序。不能作为正式使用的报告是不存在虚报问题的;(4)该点主要阐述的是自盘点工作开始至原告被剥离工作岗位期间的过程。2017年5月下旬,综合部开展固定资产年中盘点工作,具体由当事人负责,工作流程是当事人负责给全辖机构下发固定资产盘点通知(通知中包括盘点时间、盘点内容、盘点方案、盘点结果等,并填写相应的盘点表),并通知机构先期自行盘点并上报盘点报告,分公司职场的资产由当事人会同财务人员共同完成,然后当事人会同财务人员、市场部人员到机构及出单点实地核查资产,并要求当事人在6月底前出具全辖年中资产盘点的初步结果。
5月底至6月底的盘点工作,原告同样多次督促当事人,每天都在询问当事人当天盘点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在原告的频繁催促下,当事人于6月10日左右将机构上报的初步盘点情况原封不动打文件压缩包发给原告,分公司职场内和远程出单点的盘点、核查工作却迟迟未进行。之后,原告再次催促当事人尽快到机构和出单点盘点、核查。之后当事人才会同财务人员开始分公司职场的盘点工作。然而在初步盘点刚刚进行到机构自行上报阶段、当事人也未到机构和出单点实地核查之际,被告分公司负责人当事人于6月14日通过员工会议,决定成立分公司行政工作组,并将综合部涉及的行政工作内容全部剥离后转由行政工作组负责。
2017年7月7日下午16点30分左右,被告分公司负责人当事人召集小范围人员的会议,会议大约半小时,参会人员包括我、财务部经理、车险部理赔人员(亦是团委书记)和当事人,会议主要内容是上收机构笔记本电脑、整明白公司固定资产主要是电脑的账、管控公司电话费及网络费差旅费、上收机构合同文本。最后,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在7月20日上报资产数据。
从7月7日开会后直至7月18日晚下班,历经10多天的时间,当事人从未主动向我汇报过资产的盘点情况。直至7月18日晚下班后,原告问询当事人‘什么时间上报资产盘点情况,马上到7月20日了,于当日晚19:49将各机构上报的资产情况以及他在分公司职场看到的资产情况列表后通过当事人本人的qq邮箱发送至原告的qq邮箱。原告看过后发现当事人对表中未见实物的44件固定资产没有详细的说明和核实情况,也没有初步盘点后的总结性报告,所以原告判断出当事人在原告的再三督促和要求下并未到机构和出单点核查,分公司的资产情况也不清晰,看到本级职场有人员使用资产办公就去登记所用的资产设备,至于没有员工办公的323档案室外屋(临时存放办公室物品的地方)以及当事人本人保管的一些资产存放的地方都不曾去核实核查,更未去机构及出单点核查资产的具体使用情况。当原告问询当事人实际情况时,当事人又承诺在7月21日中午12点前向原告上报盘点报告。由于被告分公司负责人当事人要求7月20日上报盘点情况,在7月21日中午12点前当事人迟迟不提交总结性的盘点结果之际,原告于7月21日上午11:54通过OA工作邮箱向被告分公司负责人当事人先行原文转发了当事人7月18日晚通过qq邮箱发给原告的基础数据,其中未见实物固定资产44件。
7月21日下午14点时,当事人还未给原告发送准确的盘点报告,于是原告在21日下午14:07通过微信对当事人未按时上报报告这个工作提出质疑。在原告的催促下,当日下午15:56当事人在7月18日晚发送表格的基础上,将当事人在本级职场看到的实物和财务账对比,并涂以不同颜色区分(但对红色标注的未见实物的具体情况没有任何详细说明,也没有一个清晰的总结性的结论),然后就将分公司和沈阳中支的对比表通过前述qq发给原告。
时隔1天,当事人还没有上报盘点报告,此时距离当事人要求7月20日上报盘点情况的日子已过去2天。于是原告又在7月22日晚21:08通过微信对当事人的工作提出意见并告知当事人需要根据盘点数据写出盘点报告,并要求其告诉原告一个清晰的盘点结果,大约在7月23日(具体时间通过公司KK内部通讯工具可知),原告将财务部负责人通过公司KK通讯工具转发给原告本人的阜新业务部的资产明细表发给当事人;7月24日下午17:21当事人通过KK通讯工具将盘点报告发送给原告,报告记载了44件未见实物;同一天下午17:24当事人在剔除阜新业务部9件资产基础上又通过公司KK通讯工具将报告发送给原告,报告记载了34件未见实物。7月24日晚上,原告与当事人沟通他17:44发送的最后的盘点报告内容,原告的意见是:当事人没有去出单点和机构核查,就不能得出未见实物的结论,并且出单点还都在与公司开展着业务合作,出单设备应该不会丢失。7月25日凌晨,原告结合当事人7月18日、7月21日发给原告本人的盘点情况基础数据表以及财务经理7月23日发的阜新资产明细表和2016年度资产盘点报告,并根据出单点使用的电脑等设备都是用于日常出单的工具这一事实且在此前从来没有任何人员和部门反映缺失出单设备的情况,市场部也未向综合部反映过2017年上半年出单点的开设及关停情况,因此初步判断当事人得出未见实物的这些设备应该还在各出单点正常使用,故初步判断得出2017年年中第一步盘点的结论,并发送给当事人询问是否需要补充完善,同时告诉当事人这只是盘点的第一步,第二步就是听领导的安排后实地核查。7月25日上午,原告将初步盘点情况上报被告分公司负责人当事人,并在报告中提到沈阳中支个别资产需机构协助落实,鞍山中支丢失的传真机建议机构按照残值等价赔偿,并建议分公司下一步在市场部检查出单点VPN配置情况时派当事人随同前往出单点和中支公司一并进行资产核查。但原告上报该报告后并没有得到被告分公司当事人的任何回复、明确指示和当面沟通汇报的机会。对于原告7月21日发送给被告分公司当事人的关于当事人的初步盘点情况以及原告在7月25日上报的报告,当事人均未回复。当事人在随后的实际工作中已悄然将资产盘点工作交给行政工作组,完全取代了原告在综合部负责的行政工作内容,即被告分公司成立的违规行为专项调查组8月进行的资产盘点、核查并没有原告的参与。
综上(1)至(4)点意见,原告当事人在历年的日常工作中和盘点工作中都不存在篡改、瞒报和虚报的事实和行为,在工作中尽职尽责,不存在管理疏忽和失职的行为。
2、被告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所称“固定资产丢失”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没有合法和合理性的事实依据。(1)被告在劳动仲裁阶段和法院两次庭审阶段所称33件物品丢失,原告认为被告所称固定资产丢失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被告公司是正规的保险公司,固定资产从购置、验收、登记、调拨、保管、维修,清查盘点、报废等都有详细的流程,无论是财务部还是市场部及使用部门,都有直接负责人和使用人。在进行初步盘点的过程中,被告将原告的工作强行停止,未让原告参与,被告也没有与具体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进行确认固定资产是否确实存在,直接草草了之的认定固定资产丢失不仅是对工作的不负责任,也是不符合事实的。(2)被告所称丢失的固定资产33件(其中包括被告明确提到正在追回的查勘车),假设该33件物品丢失,出现损失,也应当按照折旧后的残值来计算,不能按照购买价格来计算损失。据原告所知,该33件物品已经使用多年,折旧后几乎接近报废,折旧后的价值所剩无几。
(3)退一步讲,即便被告单位的固定资产丢失,原告当事人的管理行为是否如被告单位所述暂且不论,那么固定资产是什么时候丢失的?丢失的后果与原告当事人的管理职责和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些问题被告单位在能够弄清楚的情况下,均没有去调查清楚,直接强加于原告当事人一人身上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也是不符合常理的。
综上(1)至(3)点意见,被告所称“固定资产丢失”和 “造成重大损失”没有合法和合理性的事实依据。
3、原告通过以上几点已经详细的阐述了原告所在综合管理部门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和和原告的岗位,以及原告在工作任职期间历年的盘点工作内容,尤其详细的说明了在2017年的盘点工作的整个过程,原告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职责,不存在违反规章制度和失职的行为,被告所称原告疏忽管理、严重失职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更无从谈起。另外综合管理部分工明确,具体负责盘点由当事人负责,被告不能将盘点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偷换成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原告当事人来负责。实际上被告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以及盘点工作是由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市场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来完成的,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人是当事人。
(三)被告一的规章制度不明确,不具体,不具有操作性,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一制定制度时程序不合法,不利于原告的制度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一在劳动仲裁阶段和一审庭审阶段所提交的规章制度对何种情形属于“严重违反”,何种情形属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多少损失属于“重大损害”都没能够进行列举,没能够作出客观的描述,均是在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主观性评价,而且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是能够通过自主管理权做出明确、具体、量化,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
2、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虽然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一直在实施,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没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程序制定。那么既然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对于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甚至违反法律的规章制定,对原告或者其他劳动者就不能够产生约束力。
(四)被告一的解除程序违法。
1、被告单位在仲裁和一审阶段虽然都提交了工会程序的证据,但是由于本案争议很大,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各个单位工会和办公室均是一人负责,单位公章和工会公章受一人控制,那就需要法庭在工会实体程序上进行审查,例如工会做出的回复结果是怎么做出的?具体是由哪些工会成员讨论的?在作出回复前,讨论过程中的意见是什么?是否有书面的讨论笔录?否则,法律规定的工会程序,就是流于形式,工会根本起不到实际作用。
2、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所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单位在解除原告该职位的管理层需要党委程序,虽然法律规定党委程序不是必经程序,但是法律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制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来体现用工管理权的,既然被告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党委程序,那就对劳方和资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单位在仲裁和一审阶段均未举证解除原告劳动合同通过了党委程序,解除程序违法,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二、被告应当共同支付原告2017年9月工资差额1399.4元和10月工资2699.71元。
1、被告应当共同支付原告2017年9月工资差额1399.4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原告9月份累计病假15天(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9月21日止)、事假1天(9月22日),原告至被分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止已入职被告处实际工作五年十个月,故被告应按照原告9月份应发工资的80%计发当月病假工资,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2017年9月份工资为4348.05元=7375元—15天病假应扣发的工资1017.24元[(7375元÷21.75天×15)天×20%)]—1天事假应扣发工资339.08元(7375元÷21.75天)-被告代扣代缴的原告10月份个人社保缴费部分1670.63元}。但被告只发给原告2948.65元,少发原告9月份工资1399.40元=4348.05元—2948.65元。
2、被告应当共同支付原告2017年10月工资2699.71元。
被告免除原告职务、解除劳动关系均系单方违法解除行为,且被告调整原告10月份工资时并未告知原告、原告也未签字确认被告自行确定的10月份工资发放依据,故被告应按照原告9月份的应发工资计发10月份工资,即原告2017年10月份应发工资7035.92元=7375元/月工资-事假1天应扣发的工资339.08元(7375元÷21.75天)。但被告只发给原告4336.21元,少发原告10月份工资2699.71元=7035.92元—4336.21元。
三、被告应当共同支付原告2017年1月至10月奖金人民币10631.25元。
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被告单位违法解除,未满工作一年的原因不在于原告,被告单位应当按照年终奖金制度设定的比例及标准向原告支付。计算依据:年薪85050元×15%÷12×10=10631.25。
四、被告应当共同支付原告2012年至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人民币58322.57元。
1、未休年假属于工资性收入,不应当受到时效的限制。计算依据:
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658.38元=2012全年工资总额98455.76元÷12个月÷21.75天×5天×300%;
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501.54元=2013年全年工资总额130526.86元÷12个月÷21.75天×5天×300%;
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5659.20元=2014年全年工资总额136235.04元÷12个月÷21.75天×10天×300%;
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469.77元=2015年全年工资总额99787.02元÷12个月÷21.75天×10天×300%;
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094.90元=2016年全年工资总额113925.62元÷12个月÷21.75天×10天×300%;
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938.78元=2017年的前10个月工资总额89515.33元÷10个月÷21.75天×4天×300%。
注:2017年原告工作10个月未休年休假为4天{应休年假天数8天[(365天—61天)÷365天×10天]—已休年假5天+被告考勤制度多给1天}。
五、被告应当共同支付原告2012年至2017年探亲假工资人民币50947.51元。
1、被告单位的考勤休假管理规定了探亲假,计算依据:
2012年未休探亲假工资7544.50元=2012全年工资总额98455.76元÷12个月÷21.75天×20天;
2013年未休探亲假工资10002.06元=2013年全年工资总额130526.86元÷12个月÷21.75天×20天;
2014年未休探亲假工资10439.47元=2014年全年工资总额136235.04元÷12个月÷21.75天×20天;
2015年未休探亲假工资7646.51元=2015年全年工资总额99787.02元÷12个月÷21.75天×20天;
2016年未休探亲假工资8729.93元=2016年全年工资总额113925.62元÷12个月÷21.75天×20天;
2017年未休探亲假工资6585.04元=2017年10个月工资总额89515.33元÷10个月÷21.75天×16天。
注:2017年原告工作10个月未休探亲假为16天[10个月÷12个月×20天]。
六、被告应当共同支付原告2016年4月、5月延时加班费人民币3560.57元,2012年6月至2017年7月休息日加班费110351元,2012年6月至2016年12月法定假日加班费11924.51元。
1、加班费属于工资性收入,不应当受到时效的限制。 2016年4月延时加班15小时,延时加班费1035.74元(计算依据:[7425元/月工资+584.74元/月平均奖金(年奖金7016.9元÷12个月)]÷21.75天÷8小时/天×3小时×150%×5天);2016年5月延时加班39小时,延时加班费2524.83元(计算依据:[6925元/月工资+584.74元/月平均奖金(年奖金7016.9元÷12个月)]÷21.75天÷8小时/天×3小时×150%×13天)。延时加班费总计:3560.57元。
2、由于原被告签署的劳动合同为标准工时制度, 2012年6月至2017年7月双休日以及2012年6月至2016年12月法定假日,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1)2012年6月至2017年7月休息日加班费110351元,计算依据:
① 2012年休息日核保加班32天加班费计19342.77元。
6月加班4天加班费计2277.62元=[5522元/月工资+670.27元(8043.24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4天;
7月加班4天加班费计2387.96元=[5822元/月工资+670.27元(8043.24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4天;
8月加班4天加班费计2645.43元=[6522元/月工资+670.27元(8043.24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4天;
9月加班5天加班费计2847.02元=[5522元/月工资+670.27元(8043.24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5天;
10月加班4天加班费计2277.62元=[5522元/月工资+670.27元(8043.24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4天;
11月加班5天加班费计2938.97元=[5722元/月工资+670.27元(8043.24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5天;
12月加班6天加班费为3968.15元=[6522元/月工资+670.27元(8043.24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6天。
② 2013年休息日核保加班66天加班费计42221.2元。
1月加班5天加班费计元3157.98=[6443元/月工资+425.6元/月奖金(5107.2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5天;
2月加班3天加班费计1894.78元=[6443元/月工资+425.6元/月奖金(5107.2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3天;
3月加班8天加班费计5236.67元=[6693元/月工资+425.6元/月奖金(5107.2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8天;
4月加班5天加班费计3272.92元=[6693元/月工资+425.6元/月奖金(5107.2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5天;
5月加班4天加班费计1908.58元=[6493元/月工资+425.6元/月奖金(5107.2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3天;
6月加班7天加班费计4453.35元=[6493元/月工资+425.6元/月奖金(5107.2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7天;
7月加班4天加班费计2519.76元=[6425元/月工资+425.6元/月奖金(5107.2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4天;
8月加班6天加班费计3779.64元=[6425元/月工资+425.6元/月奖金(5107.2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6天;
9月加班5天加班费计3609.47元=[7425元/月工资+425.6元/月奖金(5107.2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5天;
10月加班7天加班费计4409.58元=[6425元/月工资+425.6元/月奖金(5107.2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7天;
11月加班6天加班费计3732.81元=[6925元/月工资+425.6元/月奖金(5107.2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6天;
12月加班5天加班费计3609.47元=[7425元/月工资+425.6元/月奖金(5107.2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5天。
③ 2014年休息日核保及其他加班38天加班费计30536.28元。
1月加班5天加班费计4454.71元=[8625元/月工资+1064元/月奖金(12768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5天;
2月加班3天加班费计2479.73元=[7925元/月工资+1064元/月奖金(12768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3天;
3月加班6天加班费计4683.59元=[7425元/月工资+1064元/月奖金(12768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6天;
4月加班5天加班费计4132.87元=[7925元/月工资+1064元/月奖金(12768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5天;
5月加班4天加班费计3122.39元=[7425元/月工资+1064元/月奖金(12768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4天;
6月加班6天加班费计4683.59元=[7425元/月工资+1064元/月奖金(12768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6天;
7月加班4天加班费计3122.39元=[7425元/月工资+1064元/月奖金(12768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4天;
9月加班2天加班费计1653.15元=[7925元/月工资+1064元/月奖金(12768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2天;
11月加班3天加班费计2203.86元=[6925元/月工资+1064元/月奖金(12768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200%×3天。
④ 2015年休息日核保加班10天加班费计7242.81元。
1月加班3天加班费计2388.02元=[8125元/月工资+531.56元/月奖金(6378.75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200%×3天。
2月加班1天加班费计685.66元=[6925元/月工资+531.56元/月奖金(6378.75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200%×1天;
3月加班3天加班费计2056.98元=[6925元/月工资+531.56元/月奖金(6378.75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200%×3天;
4月加班3天加班费计2112.15元=[7125元/月工资+531.56元/月奖金(6378.75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200%×3天。
⑤ 2016年休息日加班11天加班费计8469.62元。
1月加班2天加班费计1565.01元=[7925元/月工资+584.74元/月奖金(7016.9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200%×2天;
5月加班6天加班费计4143.30元=[6925元/月工资+584.74元/月奖金(7016.9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200%×6天;
9月加班1天加班费计736.53元=[7425元/月工资+584.74元/月奖金(7016.9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200%×1天;
12月加班2天加班费计2024.78元=[10425元/月工资+584.74元/月奖金(7016.9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200%×2天。
⑥2017年休息日加班2天加班费计1584.03元。
5月加班1天加班费计780.52元=[7425元/月工资+1063.13元/月奖金(总年薪85050元×15%÷12个月)]÷21.75×200%×1天;
7月加班1天加班费计803.51元=[7675元/月工资+1063.13元/月奖金(总年薪85050元×15%÷12个月)]÷21.75×200%×1天。
(2)2012年6月至2016年12月法定假日加班费人民币11924.51元,计算依据:
① 2012年法定节假日核保加班5天的加班费计4270.54元。
6月加班1天加班费计854.11元=[5522元/月工资+670.27元(8043.24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300%×1天;
9月加班1天加班费计854.11元=[5522元/月工资+670.27元(8043.24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300%×1天;
10月加班3天加班费计2562.32元=[5522元/月工资+670.27元(8043.24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300%×3天。
② 2013年法定节假日加班2天加班费计2890.46元。
4月加班1天加班费计981.88元=[6693元/月工资+425.6元/月奖金(5107.2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300%×1天;
5月加班1天加班费计954.29元=[6493元/月工资+425.6元/月奖金(5107.2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300%×1天;
6月加班1天加班费计954.29元=[6493元/月工资+425.6元/月奖金(5107.2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300%×1天。
③ 2014年法定节假日加班2天加班费计2410.76元。
4月加班1天加班费计1239.86元=[7925元/月工资+1064元/月奖金(12768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300%×1天;
10月加班1天加班费计1170.90元=[7425元/月工资+1064元/月奖金(12768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300%×1天。
④ 2015年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加班费计1028.49元。
9月加班1天加班费计1028.49元=[6925元/月工资+531.56元/月奖金(6378.75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300%×1天。
⑤ 2016年法定节假日加班2天加班费计2278.55元。
1月加班1天加班费计1173.76元=[7925元/月工资+584.74元/月奖金(7016.9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300%×1天;
4月加班1天加班费计1104.79元=[7425元/月工资+584.74元/月奖金(7016.9元/全年奖金÷12个月)]÷21.75天×300%×1天。
七、原告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110559.60元,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9213.30元/月×6个月×2倍,计算依据:
2016年11月份工资总额8009.74元=7425元/月工资+584.74元/月奖金(年奖金7016.9元÷12个月)。
2016年12月份工资总额13034.52元=10425元/月工资+584.74元/月奖金(年奖金7016.9元÷12个月)+休息日2天加班费2024.78元[(10425+584.74)÷21.75天×200%×2天]。
2017年01月份工资总额8488.13元=7425元/月工资+1063.13元/月奖金[年奖金12757.5元(总年薪85050元×15%)÷12个月]。
2017年02月份工资总额8488.13元=7425元/月工资+1063.13元/月奖金[年奖金12757.5元(总年薪85050元×15%)÷12个月]。
2017年03月份工资总额为8488.13元=7425元/月工资+1063.13元/月奖金[年奖金12757.5元(总年薪85050元×15%)÷12个月]。
2017年04月份工资总额为9488.13元=8425元/月工资+1063.13元/月奖金[年奖金12757.5元(总年薪85050元×15%)÷12个月]。
2017年05月份工资总额为9268.65元=7425元/月工资+1063.13元/月奖金[年奖金12757.5元(总年薪85050元×15%)÷12个月]+休息日1天加班费780.52元[(7425元+奖金1063.13元/月)÷21.75天×200%×1天]。
2017年06月份工资总额为8438.13元=7375元/月工资+1063.13元/月奖金[年奖金12757.5元(总年薪85050元×15%)÷12个月]。
2017年07月份工资总额为9541.64元=7675元/月工资+1063.13元/月奖金[年奖金12757.5元(总年薪85050元×15%)÷12个月]+休息日1天加班费803.51元[(7675元+1063.13元/月奖金)÷21.75天×200%×1天]。
2017年08月份工资总额为10438.13元{9375元/月工资+1063.13元/月奖金[年奖金12757.5元(总年薪85050元×15%)÷12个月]}。
2017年09月份工资总额为8438.13元=7375元/月工资+1063.13元/月奖金[年奖金12757.5元(总年薪85050元×15%)÷12个月]。
2017年10月份工资总额为8438.13元=7375元/月工资+1063.125元/月奖金[年奖金12757.5元(总年薪85050元×15%)÷12个月]。
八、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总公司与分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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