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关于本案的事实及证据的几个疑点问题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09年03月20日
一. 本案产生的背景
本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起诉, 这个时间正是当地要被大面积的拆迁征用的时间.事实上, 早在2005年, 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就已经对当地的房屋及土地情况进行了普查登记,其目的就是为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做的准备工作. 事实上, 诉争房屋已经多年无人居住,已不具备居住的条件. 本案的原告及被告此次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拆迁补偿费, 原告也承认这一点.
二 事实及证据的几个疑点
按朱英利及王登新所述 :二人在1999年的10月19日就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 而王登新在当时把房屋及所有的相关证件都交由上诉人黄克保管. 后来因朱英利的妻子不同意, 于2008年的2月20日,又重新签定了退房协议一份. 协议约定, 王登新将所购买的房屋退还给朱英利夫妇, 朱英利夫妇一次性退给王登新房款15万元.协议中还称由于朱英利妻子不同意,当时就找当地大队刘书记要求解决,但王登新将该房借给他人保管.2008年的4月朱英利向法院起诉.在其陈述的整个的事件及其提供的证据中都存在着很多的疑点无法解释, 不符合常理.
1 如果房屋是王登新出资购买的,那么从金额来看是3万余元. 这个数额在1999年的时候应该是一笔很大的数额. 那么王登新在出巨资购买房屋后为什么会将房屋及相关的手续一并借给黄克并交由其保管能长达十年之久. 二人是什么样的关系, 才会出现此种情况呢?
2 为什么房屋买卖合同的原件及定金收条,收款的收条都在黄克处保存. 即便是王登新将房屋借给黄克居住,那么有必要将收款的收条也交给黄克保管吗 ? 这一行为根本就和常理不符.
3 如果该房屋不是黄克购买, 为什么曹家村民委员会出具一个带有朱英利自愿将房屋卖与黄克内容的介绍信 ? 补充说明一点, 在当时 ,沈阳农村的房屋都是由当地的乡镇政府负责办理房证的发放,及更名手续. 在2003年以后,此项权利才由于洪区城建局收回,由其负责办理. 而在当时, 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的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有当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介绍信,否则乡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是不能给予办理的. 曹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能够证明当时的具体情况,但遗憾的是原审法院对此没能给予足够的重视.
4 朱英利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协议( 日期为1999年10月19日) ,当时朱英利也认可了此协议确实是他本人签定的. 此协议的内容为1999年10月19日朱英利将房屋卖与王登新,价款为3万元,房款当时交付,同时房屋及相关的手续也是当时交付. 协议的第三条声明此协议是双方后补的协议,但补签协议的原因却是,因乙方(王登新) 将房证等手续丢失. 在朱英利提交的退房协议(日期为2008年的2月20日)中,也说明房屋买卖协议签定的时间是1999年的10月19日. 同时朱英利在诉状中也称房屋买卖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9日. 而事实上签定协议的时间是1998年10月17日, 上诉两份协议中关于签定协议的日期及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双房买卖房屋的日期是一致的,都是99年的10月19日.惊人的一致,难道仅是巧合吗? 需要强调的是朱英利也向法院提交了房屋买卖协议的原件( 日期为1998年10月17日) .
5 关于1999年协议的问题, 此协议是朱英利及王登新双方签署的, 既然王登新已经说明房证等手续已经丢失,为何在诉讼过程中又强调房屋及相关手续借给了黄克并交由其保管? 另外在此协议中双方确认了买卖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9日, 并强调此协议是补签 的, 那么为什么落款的日期还是1999年10月19日?
6 如果房屋是王登新购买的, 那么他为什么要同意退房? 他不清楚如果动迁会获得多少补偿费费吗? 在退房协议中双方约定朱英利要一次性退给王登新买房款及利息合计15万元, 为什么没履行?
从以上的疑点,不难看出,是朱英利和王登新为了获取拆迁补偿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恶意串通, 故意伪造退房协议, 以达到共同分割拆迁补偿费的目的.希望 ,法庭对上述事实及疑点高度重视, 并依法查明真相.
三. 诉争房屋是上诉人出资购买的, 从上诉人长期在 诉争房屋中居住使用, 并且该房屋所有的相关手续( 包括收款的收条,定金的收条) 也是在上诉人处保存, 同时村民委员会及相关的证人,都证实房屋的购买人是上诉人, 上述证据虽不是直接的证据, 但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 再结合朱英利, 王登新所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的诸多疑点,可以证明上诉人是房屋的购买人, 双方存在着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综上事实, 希望法院对上述事实,证据,及诸多的疑点能高度重视 , 依法查明真相,还事实的本来面目, 维护上诉人的合法利益.
代理人: 王建华
2009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