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重婚的思考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09年09月02日
我国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明确了重婚的构成和处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有着如下的歧义。
一、婚姻的界定。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只有经过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即未经过婚姻部门登记,但在一起生活,有的甚至还生了孩子,但似乎也不能认为其是合法婚姻。
二、综合刑法和民法的条文认定,只有在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才能有可能成立重婚罪。
三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一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也构成重婚罪。
以上三条我们可以看出矛盾,一方面我国的民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另一刑法在处理重婚案件过程中,却把非法同居也作为重婚罪认定的一个条件,是变相对事实婚姻的一种认定,刑民之间的矛盾也予以凸显。重要的是,如果登记婚姻在前,事实婚姻在后,可以认定重婚,那么事实婚姻在前,登记婚姻在后呢是否可以认定为重婚呢?答案却是相反的。原因也很简单,认为重婚罪的设立本身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制度。这里涉及到一个比较深刻的道理,就是一项法律的制定,究竟是为了保护一种制度,还是公民的权益呢?
另外民法和刑法同时基本法,他们之间对事实认定如此明显的差异,没有顺应现在法律发展的的规律,也使法律工作者在实践工作中很难说服当事人,不能起到析分止争的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此条法律不慎妥当,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