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宅基地买卖应否放宽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2年06月13日
据国家统计局监测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其中外出就业1.53亿人,本地非农就业0.89亿人。随着外出劳务、进城打工的农民逐年增多,农村宅基地住房空闲的现象越发普遍。是否应该放宽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成为一个广泛探讨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的零星转让并不是集约利用土地的有效方式。在有些地方,把土地集中起来搞建设,让村民集中居住,村民还可以在所建物业内打工等,这样能更为有效、集约地利用土地。
楼建波表示,如果完全放开农村宅基地买卖,城里人都涌向农村买房,这会加大将来土地利用和整治的困难。再想搞新农村建设,障碍可能会更大。如果将来政府要征收拆迁,由于利益方涉及太多,情况比现在会更复杂。“长远来看,我认为应该给农民以土地权利,以保护其土地财产权利。但是,如何走到那一步,还需要时间和过程,并不是一夜之间说放开就能放开的。”
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显冬认为,可以放宽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买卖。“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功经验来讲,农村土地流转的出路在于‘有买卖之实,无买卖之名’的典权制度的复兴。在土地所有权公有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搞房屋的商品交换。这已被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验所证实,也符合世界各国商品交换的法律理念。”李显冬说。
李显冬介绍说,典权与我国乡土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是附有回赎权的土地转让制度。首先,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典人,符合现行土地制度;其次,典权人对房屋享有用益权,使居者有其屋,满足典权人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需求;再次,回赎权的行使可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农民失地又失房,比纯粹的买卖更能保护农民权益,又能充实农民对其房屋的利用权,满足其经济上的需求。
“由于我国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允许把土地绝卖的。我多次强调,只要我们限制了土地的绝卖,利用好典卖制度,完全可以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框架下,合法地处理好宅基地流转中的矛盾。而盲目提倡农村宅基地私有,反而会产生更多问题。”李显冬说。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桂台认为,如果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能有效解决农民户口、社保等问题,在没有给农村村民规划好“后路”的情况下,尚不具备讨论是否应该放宽宅基地买卖这个问题的条件,否则极易影响到农村及农民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