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大连房产律师讲解商品房交付条件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2年07月15日
【案例简介】
王某于2008年1月23日在大连金州区买了一套商品房。2008年11月10日,开发商书面通知王某接收房屋,王某现场查看发现,燃气工程未达到“燃气入户安装完毕”的约定,故拒绝接收。对该房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王某咨询了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张德军律师。
【律师解析】本案中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
在解决商品房纠纷实践中,张德军律师将商品房交付条件总结为:交付条件=1+Y(1的含义是: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 Y的含义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一、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1.房屋经验收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了其他的房屋交付条件,出卖人交付商品房时还需满足约定的条件。
本案中,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包括:商品房的面积、户型、尺寸、朝向;商品房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上下水、电、燃气、暖气等入户安装完毕;小区道路、绿化、会所等配套设施。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双方关于“燃气入户安装完毕”的约定,王某可以拒绝接收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