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交通肇事后自首的认定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4日
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后自首的认定众说纷纭。现结合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关于自首的认定作如下评析。
案例: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一条较窄的小路(并没有明显的道路分界线)行驶时,在刚转弯时,因为路滑,与相向行人李某避让不及,将李挂倒,李后脑勺着地,张某立刻拨打120,在交警未到现场时,因抢救伤者,先将被害人李某送往医院,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行人宋某报警。
笔者认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自首,关键在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的理解。
第一,对“报警”的理解。张某现场看到行人宋某报警,因此没有再次报警,符合人之常情。在突发情况下,事故肇事者在旁人报警的情况下,首先拨打120对被害人实施紧急救治,已构成完整意义的报警。张某的行为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这一特征。
第二,对“现场等待”的理解。肇事方张某将被害人李某送往医院,同时在医院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笔者认为,对“在现场等待”中的“现场”不应当简单的理解为肇事现场,而是可以扩大为包括医院在内。肇事者张某积极救治伤者的行为,而不是仅仅在事故发生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这一行为更应值得推崇。从肇事者的心理来看,积极救治被害人的行为更进一步反映其主观上自愿投案的意图,这是符合刑法规定自首的立法本意所在。因此,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肇事者确实因忙于积极抢救被害人,而没有报警,等待交警部门的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三,对“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必须存在公安机关的抓捕行为,这时的无拒捕才能成立自首。笔者认为,抓捕也可以作扩大解释。这一条规定是针对所有刑事犯罪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当然也包括在内。交通肇事案件第一次讯问一般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第二次讯问或第三次讯问一般是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果肇事者在第一次讯问就一直保持着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勘验事故现场,同样反映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首先,关于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与意义。自首制度的设立目的是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也有利于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犯罪,对于节约国家司法成本是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行政义务并不能排除自首行为的成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诚然这是驾驶者的义务,但驾驶者履行这些义务,同时也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了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即可认定为自首。因此,笔者认为,是否认定自首仍然要回归到刑法总则,仍然要坚持刑法标准。
第三,尽管笔者认为应当本着鼓励自首的原则,自首的认定条件不宜过严,因为值得注意的是,自首是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并非是“应当”。因此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即使认定自首,也同时需要根据其他情节综合考虑,并非必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