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小议协议管辖制度
作者:超级账号5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19日
小议协议管辖制度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民事纠纷系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以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无论是国内民事诉讼还是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可以就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对于因人身方面的民事纠纷不能协议管辖法院,所谓合同纠纷系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等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等纠纷,因其可能涉及公序良俗或者社会公益,故不允许协议管辖。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为了统一国内与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之需要,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根据此规定,无论是国内还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只要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当事人就可以通过协议作出选择;关于“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主要是指除了明确指出的五个管辖法院以外的其他与其属案件有着实际联系的地点,在侵权案件中除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外,还可以包括侵犯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地,包含了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
若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是确定的、唯一的。
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那么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还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只能是一审法院的协议管辖,不能协议管辖二审法院及再审法院;另外还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及级别管辖;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及级别管辖须依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