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个体运输户雇佣的司机出现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问题浅议
作者:超级账号5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19日
个体运输户雇佣的司机出现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问题浅议
当前,社会运输业出现的新问题与前些年有较大的变化,原来国有的运输公司大多数已经转制为民营企业,同时个体运输车辆大量增加,雇佣司机现象十分普遍,有的一个个体运输户要雇佣一名甚至是几名司机,这样,在营运过程中难免出现交通事故。对于被雇佣司机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赔偿问题,当前各地法院执行的法律不一,判决的结果也大有不同,出现歧义。笔者认为当前对此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不应该出现歧义,出现歧义及不同结果的原因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下面,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针对个体运输户雇佣的司机出现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问题浅议如下;
一,解决此问题的法律程序问题。
现在各地对于个体运输户所雇佣的司机在从事营运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解决程序有的按雇工关系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有的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走仲裁程序,非常混乱。笔者认为后者的程序是对的,应该到劳动部门走仲裁程序。理由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按照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均应该为其所雇佣的雇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个体运输户各种证照齐全,亦属于上述范围,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按照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所以说,首先对此程序问题应该明确,其关系到下一步分清责任和赔偿标准及承担问题,不可忽视。
二,关于雇佣的司机出现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问题。
1,对于被雇佣的司机在出现的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并被认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赔偿问题,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6〕271号)《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法行(200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雇主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司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提起劳动仲裁,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于被雇佣的司机在出现的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并被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构成犯罪的,雇主依法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
其一,根据劳动部(劳办发〔1996〕271号)《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也应按照此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996年2月13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七项对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意见应改按以上规定执行。”即构成犯罪的就不应该认定为工伤,雇主不应该赔偿司机的损失。
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行(200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 你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此条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如果构成犯罪就不能认定工伤,雇主也不应该赔偿。
其三,《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即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雇主对司机不应该赔偿。
综上所述,对于个体运输户雇佣的司机出现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赔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从程序上先适用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实体赔偿问题应该分清责任,即如果司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雇主应该负赔偿责任,如果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雇主依法不应该负赔偿责任。
有关法规附后
《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271号)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社保〔1996〕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也应按照此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996年2月13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七项对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意见应改按以上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法行(2000)2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2001年6月15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