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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刑法之受贿类犯罪
作者:超级账号5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31日
1、斡旋受贿、事后受贿、变相受贿,都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最终的罪名依然是受贿罪;
2、斡旋受贿必须要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斡旋者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必须不具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必须要谋取不正当利益;
4、事后受贿,也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突出特点是“离职前办事、离职后拿钱、事先有约定”。如果是“离职后办事、离职后拿钱”,则可能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参见2009-2-64之D项;
5、所有带“行贿”字样的罪名,都必须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必须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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