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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某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减轻处罚
作者:超级账号5 律师  时间:2010年12月29日

禄某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减轻处罚 禄某运输毒品一案中,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07年5月15日,被告人胡某伙同禄某携带欲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的毒品,从攀枝花火车站乘坐昆明开往西安的K166次旅客列车。次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禄某乘坐的6号车厢4号上铺枕头套内查获毒品一包,经陕西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二被告人携带的毒品为海洛因,净重207.3克。2007年5月17日6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安尚德路光华酒店614号房间将前来接毒品的被告人张某抓获。据此,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禄某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我们接受委托后,经过几次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禄某,其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我们发现检察院的起诉书疏忽了被告人禄某在抓捕同案犯被告人胡某时所起的实质作用。为此我们将此做为被告人禄某从轻、减轻处罚的突破口。庭审中,通过我们有针对性的多次提问被告人胡某、禄某,致使检察官在发表公诉词时也不得不承认对被告人禄某按立功对待。后又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禄某在抓捕被告人胡某的过程中起到了实际协助作用,属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禄某十二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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