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离婚对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可对使用权作出处理
作者:超级账号5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30日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城民雁初字第202号
原告唐XX,男,19XX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
,汉族,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绿化管理所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南路153号。
委托代理人孙泓钰,甘肃省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律师。
被告王XX,女,19XX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
620103196602150020,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文
化官孙家台4号楼4单元8楼802室。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珊珊,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唐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2013年9月9日由本院审判员李远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XX与被告王XX于1993年6月16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兰城民XX号。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1995年5月2日生育一男孩唐X(现已成年),自2011年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及经济开支发生盾,2012年3月原告唐XX曾向本院起诉离婚,2012年5月29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在本院审理中,原、被告均认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均表示同意离婚。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
一、原告唐XX与被告王X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位于本市五泉南路拆迁安置廉租房住宅小区1号楼10
层F套型(房屋套内建筑面积36平米)由被告王XX居住使用,
房屋实际交付使用房产权补偿差价50000由被告王XX交付。
三、被告王XX所得拆迁房补偿款中支付婚生子唐XX教育费
10000元,打入唐XX本人的卡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宏楷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字后及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远明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