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解除租赁合同前需要书面通知
作者:超级账号5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30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城法民一初字第196号
原告鲁晶,男,1972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永登县中堡镇工人村19楼3单元302号。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世绳春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庆阳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呼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瑞蕊,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
62O102197506283323,汉族,该公司部门经理Ⅱ住兰州市城关区
定西南路81号。
委托代理人魏月兰,女,1959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
64040219590605OO28,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小
西湖东街88号4室。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O10年3月18日签订《委托绎营协
议书》,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世纪广场第3层345号房屋委托被告统一经营、管理;合作经营期限为一年,自2010年元月1日至2O11年3月31日;投资回报为租金每月每平米80元,被告以季付方式结算;合同到期需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被告,在被告返还商铺后,原告需按照被告业主经营管理协议经营。20I1年1月17自即合同期满前两个半月原告委托律师书面通知被告返还商铺事宜,被告对原告提议事项不予理睬。截止今日,被告已拖欠原告三个月的房租,且拒绝返还房屋。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期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房租金8421.60元,并由被告返还原告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世纪广场第3层3、45号房屋,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鲁晶与被告甘肃世纪春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调
解书生效后重新签订2011年4月1日匀014年3月31日的《委托经营协议书》
二、被告甘肃世纪春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鲁晶支付9O11年1月1日J011年3月30日的房租金8421.60元。
三、被告甘肃世纪春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自9O11年4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鲁晶支付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世纪广场第3层345号面积为35.09平方米的房屋租金3800元,租金每半年一付,到期前十天支付下半年租金。
案件受理费2748先,减半收取1374元,由被告承担1374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宥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刘春晖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琼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