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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以胁迫为由解除婚姻案
作者:超级账号5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30日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城民拱初字第7
 
原告张XX,,198811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
XXX,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XXXX室。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XX,女XX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南XXX
原告XXX与被告XXX撤销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9O1312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锦晨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4110日、2014310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淑玲、被告XX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认识成为朋友。201383日原告以买股票之名向被告借款2O0,000元并承诺于
同年10月底还款,后经被告多次催要未果,加之被告母亲多次
施压,其元力还款,被告便提出通过领取结婚证骗其母亲,以便拖后还款,否则被告要去原告家闹,迫于无奈原告同意与被告领取结婚证,并于2013lO9日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由于与被告领取结婚嚣不是自愿的,是受被告所胁迫,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与被告婚姻关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熊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原告由于炒股找其借款,并承诺于2O1310月份归还,但因故未还款,由于该款项是其母亲给其准各结婚用的,被告母亲又镶要该款,无奈被告骗其母亲说将该款借给其恋人即原告张XX,在此情况下被告威胁原告与其领取了结婚证,现后悔领取结婚证是冲动行为,故同意撤销与原告的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2O099月原告张XX、被告熊XX双方通过网络认识,20138月原告张XX以购买婚房为由向被告熊XX借款200000,并承诺于201310月底归还。其后被告索还未果,便去原告家中闹事,以使原告名誉扫地为由,逼迫原告同意领取结婚证。双方遂于2O13109日在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J620403-2013-001451号。同年1020日原告将上述所借被告款项予以归还。20131215日,原告张XX平以被告熊XX胁迫其领取结婚证为由向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白银路派出所报案。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婚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原告张XX,被告双方在领取结婚证后未共同生活,双方也元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白银路派出所询问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开庭陈述记录在卷为凭,
以上证据已经过开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符合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该登记行为系被告熊XX胁迫原告张XX的结果,双方缔结婚姻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原、被告草率领取结婚证的行为本院予以严肃批评,对原、被告违自己意愿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本院予以解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笫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张XX、被告熊XX的婚姻。双方的结婚证予以
收缴。
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由原、被告各承担
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
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 员    王锦晨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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