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七刑初字第615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xx,男,汉族,生于19xx年12月13日,小学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三塘铺镇两头塘村xx村民组,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林家庄林家佳苑9单元902室。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3)第513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杜民展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
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旭恒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6月,被告人杜民展在其租住的
兰州市七里河区林家庄林家佳苑9单元902室制做各类假印章、假证件以及伪造居民身份证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同年6月18日14时,被告人杜民展制作假证后出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其租住处当场查获其伪造的“张琴”等人居民身份证4张、伪造的 “韩文童”等人的房屋产权证两本;“刘家锐”等人的离婚证三本;“李永利”国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两本;“马海燕”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本,“柴国文”安全生产合格证一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本、特种作业操作证两本等国家机关证件,伪造的西北师范大学、兰州市商学院毕业证四本及大量各类半成品假证件、作案用台式电脑、扫描仪、打印机、亚太塑封机等制假工具。经委托兰州市公安局、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鉴定:“张琴”等4人居民身份证系伪造证件;抽样检材中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国家机关印章均为伪造;上述其佘证件均系假证。
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
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
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2、辨认笔录及照片; 3、扣押
物品清单;4、文件检验鉴定书;5、办案说明;6、通话记录;
7、被告人供述。以上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民展目无国法,伪造居民身份证;伪
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公诉机关指控罪
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之,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民展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
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三年。
(刑期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
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
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
审 判 长 杜春由
代理审判员 宋子锋
人民陪审员 杜春兰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