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城法民二初字第162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XX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所地甘肃省XX市老市区兰XX1栋XX号。
被告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桑
园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莹,该公寓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甘肃省慈善
总会阳光老年公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4月15日其与被告
签订了《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养老入驻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一次性交纳20OO0元入住费,每半年返还1100元入住费,期限为1年,自2008年4月15日至2009年4月14日止。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入住费20000元,被告分别于2008年10月中旬返还原告入住费1100元、2009年4月中旬返还原告入住费11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返还本金20000元,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原告再续一年并分别于2009年4月中旬返还原告入住费1100元。续签合同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本金及应返还的入住费1100元时,被告一直推脱拒绝返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本金20OO0元、入住费1100元;支付违约金696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应诉后承认原告所诉属实,并表示愿意协商处理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及入住费共计21100元,支付违约金20OO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被告负担。
以上由被告负担的款项合计23351元,由被告于201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 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
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赵 丹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旺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