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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菜价格起纷争 餐馆依法担责任
作者:超级账号5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08日

饭菜价格起纷争 餐馆依法担责任
  仅仅因为一盘豆腐和四碗米饭的价格争执,餐馆与消费者之间竟展开了一场混战,结果致一名消费者当场气绝身亡。日前,这起发生在河南省登封市的离奇民事纠纷案一审有果,法院判决餐馆经营者补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6614.13元,餐馆业主负连带责任。

  2002年4月18日,河南省安阳市某校沉重丰娜、高飞、董青三人在家人的陪同下,赶赴登封市参加全国音乐艺术类统考。当晚7时许,她们来到位于市区内的四川烧菜馆就餐,并按照菜谱为0.5元的米饭。岂料结帐时,餐馆负责人邓艳玲却硬说麻辣豆腐每份价格为8元,每碗米饭为1元,双方10余人为此从争执发展到厮打。沉重丰娜的母亲宋某面对这一突发的混战场面,当即气错在地。幸亏巡警及时赶到,才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但令人始料不及的是,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宋某系高血压性脑出血合并脑炎死亡,撕打过程中的情绪激动是脑出血的诱因。

  由于四川烧菜馆服务员和厨师们的打骂行为构不上刑事犯罪,故司法机关依法未予追究。然而,受害人宋某的家人却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2002年7月5日,宋某的母亲,丈夫和女儿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四川烧菜馆实际经营者邓艳玲和业主邓慧玲告到了登封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赡养费、精神慰抚金等经济损失25万余元。

  2002年12月5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分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高血压性脑出血合并脑炎引起,撕打过程中的情绪激动是脑出血的诱发因素。因此,三原告以被告邓艳玲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宋某做为消费者,就餐时看到自己的女儿和同乡与餐馆服务员为饭菜价格问题发生争吵、殴斗时,因情绪激动诱发高血压性脑出血,对此不幸事件的发生,做为四川烧菜馆的实际经营者邓艳玲和业主邓慧玲尽管没有过错,但是做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对于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不幸事件,应适用公平原则适当予以补偿,具体数额按总损失的25%,即16614.13元为宜。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于日前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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