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案件办理报告书(敲诈勒索)
作者:超级账号5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8日
审理法院:洛川县人民法院
被 告 人:贠某
主办律师:贾耀顶、魏 磊
委托阶段:一审
涉嫌罪名:敲诈勒索
案情简介:
被告人贠某,女,汉族,出生年月、住址(略)。2012年5月4日因敲诈勒索罪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15日因敲诈勒索罪被逮捕。2012年10月8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向洛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方称,2012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其妻贠某及其朋友李1某以被害人张某和其妻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将被害人张某诱骗至洛川县康佳宾馆实时控制,迫使张某向朋友和弟弟等索要八万元现金,并不让其透露自己要钱的目的。5月2日,李某等人见要钱未果,又恐被人发现,就将被害人张某用车拉至洛川县百意乡,之后洛川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盘查嫌疑车辆时,被害人张某反抗无果后自己跳下车,致其头部受伤,李某与贠某掉头离开现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会见中,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均无异议,但认为其是初犯,且在犯罪过程中属于被胁迫的,应当按照胁从犯论处,请求从轻处罚。
案件分析与办理:
一、案件分析
接受贠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所里指派贾耀顶、魏磊律师作为贠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复印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参加法庭调查、质证,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事实认定及量刑意见方面存有异议。
首先,三被告在约束被害人期间,被害人有逃脱的可能性,但被害人自身鉴于不正当关系而不愿独走,并非公诉方所述完全控制,对此,应当减轻对三被告人的刑罚。
其次,贠某在本案实施中,也是处于被支配地位,无法摆脱其丈夫的约束,才配合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胁从犯;
最后,贠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犯罪未遂。
2.被告人应当为本案的胁从犯;
3.被告人有退赃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并当庭认罪,应从轻处罚。
二、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激情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基于义愤而在无意识中走向了违法犯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但涉案人员为一个家庭。夫妻两人如果同时锒铛入狱,还上学的两孩子谁来抚养?这是法律范畴,亦是道义范畴,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维持道义准则成为了本案的难点。
经过庭审,法院认定了未遂、从犯等情节,但并未认可胁从犯的辩护观点。经最后判决,贠某获刑“二年又二个月”。比照犯罪金额来说,这个量刑不算高,但作为一个离散的家庭(贠某的长子在贠某被捕后、本案判决前已经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贠某最终未获得缓刑还是比较遗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