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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案
作者:超级账号5 律师  时间:2015年05月27日
容留卖淫案    被告人李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xxxxx号,身份证号码430422xxxxx。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周德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本市香洲区紫荆路339号综合楼一层105号棋牌室开始允许卖淫女招揽嫖客,并租下紫荆路港基大厦港基C-706-808房作为嫖宿地点,从中抽取卖淫费提成。2014年11月12日凌晨,公安机关在该房查获先后与周某文、陈某乌嫖宿的卖淫女梅某荣,并抓获被告人李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当庭予以供认,并有证人周某文、陈某乌、梅某荣、肖某英、吴某兰、陈某霞、庄某洋、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户籍资料等书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是初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_、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知下: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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