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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事故不幸死亡 婆媳因赔偿对簿公堂
作者:超级账号5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05日
丈夫因事故不幸死亡 婆媳因赔偿对簿公堂
  原本幸福的三口之家,幸福美满的大家庭。因一场事故夺去了孙某的生命,留下一个残缺的家。从此妻子失去了丈夫,儿子失去了父亲,年迈的父母失去了儿子。然而内心的伤痛还没有抚平,为了四十余万元的赔偿款,儿媳又将公婆告上法庭。近日,沾化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共有纠纷案件,对因孙某死亡而得的赔偿款依法做出了合理的分配判决。
  2001年崔某与同在一个厂子打工的孙某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都觉得对方不错,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四年后他们的儿子同同(化名)出生了。一家人幸福的生活着,直到2012年9月的一天,孙某在工厂上班时,因气罐爆炸不幸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孙某村党支部书记及其家人与厂方协商赔偿事宜,最后协商处理完毕,共获赔偿460 000元,后又专门补偿原告崔某3 000元。因赔偿款的分配问题协商不成,原告崔某及儿子同同将其公公孙某武、婆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的近亲属死亡所造成未来收入减少和丧失的赔偿,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同时,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实际取得均发生在受害人死亡之后,故其性质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系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本案中,孙某因工厂气罐爆炸事故死亡,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赔偿金,依法应由他的近亲属共同享有,故两原告与两被告均有权主张分配赔偿金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上参照遗产继承平均分配。在分割赔偿金之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30450元)、被扶养人的扶养费165885元,而后来工厂支付的3000元明确表示支付给原告崔某,是工厂对原告崔某的赠与,不在分配之列。故本案中剩余263 665元的分配,两原告与两被告每人应得25%,即65916.25元。原告崔某做为原告同同的母亲,是同同的法定监护人,对同同享有的财产负有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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