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养胎待产费究竟该不该给
作者:超级账号5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09日
养胎待产费究竟该不该给
2010年初,小燕与比自己大11岁的阿文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相恋。2012年底两人开始同居。2013年1月,小燕确诊怀孕。在得知喜讯之后,小燕原本想与阿文商量尽快结婚,然而却被阿文以各种理由不断推诿。
2013年4月,阿文终于向小燕坦白其已经结婚的事实,而此时小燕已怀孕四个月。小燕在得知实情之后十分痛苦,但无奈已错过了做流产手术的最佳时期,何况此时胎儿已经成型,小燕初为人母更是割舍不下自己的亲骨肉。
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小燕决定生下孩子。同时,阿文出具书面《保证书》一份,承诺因本人隐瞒真实婚姻状况导致小燕怀孕四个月,自愿于2013年7月31日前支付小燕8万元作为养胎待产期间的费用。
然而事情远没有像小燕预想的那么顺利,在写下《保证书》后不久,阿文竟然“人间蒸发”了。天真的小燕不仅没有得到这笔养胎费,甚至连昔日恋人也音讯全无,绝望之际,她拿着这份《保证书》将阿文告上了法庭,请求对方向自己支付这笔费用。阿文经法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答辩。最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文的书面承诺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无依法应予认定无效的情况,故小燕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养胎待产费属个人
未来债务应当承担
本案承办法官陈基周说,本案系同居关系纠纷。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法律所明令禁止,在道德上亦应受到谴责。阿文作为有配偶者再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但是,阿文承诺支付小燕养胎待产费用乃是一种设定个人未来债务的负担行为,判断该负担行为之效力,判断的对象是负担行为本身,而不是非法同居行为,二者是不同行为。故,虽然阿文与小燕同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不能因此就认定阿文承诺支付养胎待产费用的负担行为也违反了禁止性规定。
本案起诉时双方已不再继续同居,阿文承诺的养胎待产费用不是为了不道德关系的开始或继续,也并非是对过往关系的对价和酬劳,也没有明显有害于阿文法定义务之履行。从常理角度,小燕养胎待产也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阿文作为造成怀孕的男方,支付有关费用,于世道人心,于善良风俗,均不应认定有所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