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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的区别
作者:超级账号5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09日
自首和立功的区别
1?区别要点:是本人罪行还是他人罪行。①交代“本人”罪行的,不是立功,但可能是自首;②揭发“他人”罪行的,是立功。
2?在共同犯罪人交代同案犯罪行时,自首、立功的认定。
(1)交代同案犯属于交代本人罪行,如果没有超出交代本人罪行的范围,没有立功。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共同犯罪人之一自动投案,供述同案共犯及其与自己同案的罪行,属于自首如实供述应有的内容,因此这只是符合自首的条件,不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的立功表现,不存在立功的问题。
例:甲、乙某次买卖毒品500克,甲因此被抓获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从乙处购买500克毒品的事实。甲不是自动投案,没有自首。因甲的交代,乙的罪行虽然暴露,但甲不是立功。因为交代同案犯是交代本人罪行不可分的部分,仍属交代本人罪行。
例: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5万元后,主动投案,交待自己向乙行贿5万元和乙收受的事实。甲没有立功,因为甲只有交代出给谁行贿才能交代清楚自己行贿的事实,仍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范围。
(2)如果是与本人不同案的罪行,可以成立立功。如果揭发的是同案犯和自己非同案罪行的,这是检举、揭发他人罪行,如果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表现。
(3)协助抓获同案犯的,属于立功表现之一。常见如提供藏匿地点、指认藏匿地点、指认犯罪人、诱捕犯罪人,将同案犯抓获。
例: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甲因强奸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供述不同种罪行(抢劫罪行),抢劫罪成立特别自首。甲提供了同案犯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属于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又因为乙是抢劫结果加重犯,罪该处无期徒刑以上,甲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但是,如果仅仅是交代同案共犯的“自然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体貌特征、家庭住址等,属于自首如实供述的应有内容,不是立功表现。
酌定从轻的情节:《自首解释》第5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5—26答案:CEF。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自首?
A?甲深夜盗窃一辆摩托车,因无法发动车子只好推行。路上遇到巡逻民警,见其深夜推车而不骑行,觉得可疑便拦住盘问,甲谎称自己的摩托车半路出了故障只好推行,民警发现车锁有破坏痕迹,且要求甲出示驾驶证等证件,甲无法出示,只好交代了偷车事实
B?某村发生凶杀案,据村民X反映,曾于凶杀案当夜看见村民乙从被害人家慌慌张张跑出,即将乙列为排查对象,对其讯问。乙起先拒绝承认,后来因无法自圆其说只好交代了杀人罪行
C?甲在抢劫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抢劫的罪行,一审法院对其抢劫罪依据自首从轻处罚,甲提起上诉,上诉中翻供全面否认抢劫罪行
D?丁因为有受贿嫌疑被纪检部门“双规”后,立即彻底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罪行
E?甲杀人后逃到外地,在某工地上打工,其父知道后带领公安人员到甲住的工棚中将甲抓获,甲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F?村民P家的牛丢失,到派出所报案并怀疑村民丁所为。民警让村民P“带话”给丁,让其到派出所来一趟。丁到派出所后经讯问立即承认了偷牛的事实
解析:A、B项不是形迹可疑型投案。C项,辩解、上诉,不妨碍自首成立。D项,纪检部门办案中对自首的认定,参照司法机关的掌握。D项中的甲被“双规”,类似于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主动交代已被掌握的罪行的,不是自首。E项属于“捆送子归案”的情形,以往习惯于认定自首,现已调整,不再认定,需特别注意。F项,嫌疑人因司法机关捎带口信或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讯问或调查,并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因口信、电话通知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