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谁该为丢失的自行车负责
作者:超级账号5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13日
谁该为丢失的自行车负责
王某途径一商场去别地方购物时,由于没有停车位,便将自带的自行车停放在商场停车场贵宾区,因为他持有该商场的贵宾卡。而商场将停车场委托给李某负责,要求是只有贵宾卡的客户才能将车停在贵宾区。
案情:
王某途径一商场去别地方购物时,由于没有停车位,便将自带的自行车停放在商场停车场贵宾区,因为他持有该商场的贵宾卡。而商场将停车场委托给李某负责,要求是只有贵宾卡的客户才能将车停在贵宾区。当时,王某没有携带贵宾卡在身上,停车位负责人李某在没有询问王某是否有停车卡情况下,接收了王某扔下的十元钱,王某只留下一句话说一个小时取车。后王某回来时发现自行车被盗走了,于是要求李某赔偿,而李某只答应返还10元钱。无奈下,王某只能将李某和商场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王某和李某之间是否构成保管合同,李某和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此案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李某与王某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自然不需要赔偿王某损失。因为王某没有出示停车卡,李某也没有亲口答应帮王某保管自行车,他们之间不构成保管合同,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二认为,李某应该承担王某的损失,但商场和王某之间的保管合同并未生效。原因在于自从李某收下王某的10元钱停车费后,他们之间的保管合同成立了。但是,李某没有按照商场要求让王某出示贵宾卡才停车,因为商场与王某之间的保管合同并不成立,自然对王某的损失不负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在于:
根据《合同法》第壹佰零七条规定“当事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情中,王某将自行车在李某负责的停车场停车,此举无须办理批准或者附条件,因此应当认定李某在收受王某10元停车费后他们之间的保管合同便成效,李某的行为是一种承诺行为。那么,李某在合同生效后就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案中,李某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王某自行车丢失,构成违约,李某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王某损失。
当然,李某只是作为商场的委托人,那么商场是否需要负责呢?《合同法》有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附有条件的,自条件成立时生效。商场要求客户只有出示贵宾卡后方能停车在贵宾区,这时对合同生效所附加的一个条件,案中李某并未按照要求出示证件,那么没有达到保管合同生效的条件,保管合同自然无法生效,商场就不需要为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只有王某把持有的贵宾卡出示,李某同意并收取费用后,王某与商场的保管合同才能生效,对王某的损失商场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