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绿海故意伤害一案辩护词 |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及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们两位律师作为李绿海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李绿海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李绿海,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今天庭审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查明案件事实及对李绿海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的原因所引起,被害人在此案中有重大的责任及过错。 1.案件的证据显示,事发当晚被害人张思应该进入了李绿海的住房。 我们先看各当事人的言词证据: 李绿海的供述为:“2014年6月27日凌晨,我起床后,在我住的二楼水房洗脸,洗完后就下到院子里发菜。当时,我门房开着,我妻子一个人在房子里睡觉,我妻子在我住房的后窗户上喊我,说房子进贼了,我就赶紧上楼,我在二楼的楼梯口看到一个男的,我就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他要到院子里发菜,他说他是发西红柿的,但我没有见过这个人,我就问他进我房间干什么,他说他没进去………”。 杜珍证言显示:“2014年6月27日凌晨2时许,我老公李绿海从张苏滩一部市场北面二楼我住的房子里起床后出去洗脸,当时我的房子门开着,这时,我看见一个男的进入了我的房间,我喊了一声,我老公在二楼楼梯口看到这个男的,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是批发西红柿的,老公问进我房间干什么,他说没进去………”“我问他进入我的房间干什么,他说在找水房”。 被害人张思陈述:“2014年6月27日凌晨,我和我朋友吴江在兰州市张苏滩一部市场北面二楼的一间房子里睡觉,因为我是做西红柿批发生意的,我和吴江二人就从我所住的二楼窗户上望院子里看了一下,………我们起床后准备下楼做生意,吴江将衣服穿好后下楼下,我后面从我睡觉的房子里出来,当我走到二楼水房门口时,我看见有人在水房里刷牙,我就将我头伸进去看我的朋友吴江是否在水房内,结果吴江不再水房内,我就从二楼的楼里往出走,结果水房里哪个洗脸刷牙的男子从水房里出来将我追上,他问我看什么看,我说我看我们一起的是否在水房里………” 上述李绿海及杜珍的说词证明张思在事发当进入了李绿海的房间,而张思的说词是他没有进入李绿海的房间,而仅仅是曾经进入过楼道里的水房。究竟哪一方说的是真话? 辩护人认为,李绿海及杜珍所说应该真实,而张思所言虚假,理由为: (1)李绿海当时在楼下听其妻子喊房子进贼了与杜珍所言她看见一个男的后喊了一声相互印证; (2)李绿海、杜珍与张思素不相识更从无积怨,事发当晚为凌晨2时许,最初的当事人只有杜珍、张思及李绿海,如果张思没有进入李绿海房间的话,杜珍没有呼喊房子进贼了的理由。李绿海上楼后首先看见的只有张思一个人,由此推断张思应该是进入过李绿海的房间。 (3)张思所言自相矛盾:张思说,他和吴江起床后准备下楼做生意,吴江将衣服穿上后就下到楼下。这时他明知吴江已经下到楼下,却又说他到水房找吴江。张的说法前后矛盾,结合李绿海、杜珍所言,合理的解释只有一个,那就是张思以进入水房找人的理由掩盖其进入李绿海房屋的事实。 故,辩护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事发当晚,张思应该进入了李绿海的房间。 2.由于素不相识的人半夜三根进入自己的房间,李绿海、一时激愤使用拳脚导致张思摔下楼致轻伤,张思对案件的发生有无法推卸的重大责任及过错。 由于事发当时为夜里一两点,深更半夜,妻子杜珍一个人在家,当听到有人进入自己房间,作为任何一个男人,此时此刻本能的反应就是保护妻子及制止进入房间的这个人。当李绿海上楼看到张思时,出于本能必然要质问他,以至于后来和他相互撕扯在一起。更为甚者,当李绿海看到张思手里拿着秤砣,继而用秤砣打了他时,他一时愤怒,才用脚踹到受害人的腰部,受害人自己滚下楼梯导致左膝盖受伤。 所以,被害人张思对本案发生的起因、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及过错,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时应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李绿海酌情从轻处罚。 二、李绿海为典型的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轻。 通过以上辩护观点及案件证据可以看出,由于被害人的重大责任及过错,极大的刺激了被告人李绿海,李绿海在激愤之下,和受害人撕扯在一起,又在受害人手拿秤砣打了李绿海的情况下,李绿海顺势在受害人腰部踹了一脚,导致受害人摔下楼致伤。李绿海手里没有任何的凶器,如果不是当时在楼梯口、受害人摔下楼梯的话,仅仅在腰部的一脚,是不会导致受害人受轻伤的。李绿海为典型的一时兴起的激情犯罪,从其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在事发前根本没有伤害张思的主观动机及想法,更没有专门准备犯罪工具,伤害过程中也没用想将张思致伤到何种程度。这与其他故意伤害案件中嫌疑人提前有预谋,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及目的,提前准备犯罪工具的犯罪主观方面有明显的不同,此案为典型的激情犯罪,李绿海的主观恶性不深,此点望法庭在查明李绿海犯罪的主观方面时予以考虑。 三、李绿海本人愿意对张思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伤害案件发生后,由于受害人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请求过高,计算数额无法律依据,李绿海及家属无力赔偿。今天被告人当庭陈述愿意依照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愿意对受害人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如果庭后李绿海及家属依照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或新的调解意见进行了赔付的话。法庭在对李绿海量刑时也应重点考虑。 四、被告人悔罪表现突出,且系初犯、偶犯。 从庭审的证据及过程可以看出,被告人李绿海积极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使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进行。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真实的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伤害行为,辩护人会见期间,李绿海对自己一时冲动所犯错误一再表示忏悔。今天当庭又自愿认罪悔罪。而且李绿海系初犯、偶犯,法庭应当对李绿海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法庭在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以上情形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及罪、责、刑相统一的刑事司法原则对被告人从轻进行处罚。 六、量刑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结合李绿海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对李绿海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刑事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张选择 律师 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 安清栋 律师 2015年 4月20日 安律师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案件小结: 由于此案李绿海伤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选择了情节辩护,同时在庭后劝李绿海本人及亲属对受害者尽最大努力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充分考虑受害人在此案过错的基础上,结合受害人提出11万元的赔偿请求,辩护人经过与受害人及家属的反复洽谈,最后以1.5万元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法院最终判处李绿海有期徒刑一年。应该说,此案的量刑是适当的,辩护是相对成功的。 辩护人在此案中的体会是,只有细致地、有理有据地、真诚地对各方当事人做工作,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各方的分歧,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伤害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至关重要,只有进行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才有可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赔与不赔的量刑有时相差是很大的。而伤害案件中当事人有时往往憋着一口气,受害方漫天要价,加害方宁可被判刑也不赔偿,这样律师如不尽可能的做工作,民事赔偿部分无法达成一致,必然的结果是当事人被重判。所以,辩护人的首要目标和终极目标就是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从细节上着手,诚信说服,理智办案,精准辩护,尽可能给法官提供对当事人从轻或减轻量刑的平台,这样的辩护才称得上有效辩护。 2015年10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