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告:安徽金川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银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晋,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娄顺,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羊场湾煤矿。
负责人:丁永禄,该煤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华,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红兵,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银川盛升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秀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凯,宁夏方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川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羊场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0年至2013年期间,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羊场湾煤矿物资供应站站长刘金堂未经授权以羊场湾煤矿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并接受货物。银川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刘金堂涉嫌滥用职权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尚在侦查过程中。因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实体审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审判长董华敏
代理审判员王纯兵
代理审判员甘丹
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书记员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