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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词(合同不成立)
作者:超级账号5 律师  时间:2016年05月25日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杨某、田某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不成立的
本案中原告与××控股有限公司于201268日签订了《××中心区域代理意向合同书》,其中被告作为××控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与原告签订本合同。《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37条第1款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合同法》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经原告律师多方调查,这一公司是不存在的,不具有主体资格。因此原告与××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不成立的。
 
 
二、被告应返还原告特许授权加盟代理合作金3万元
原告依本合同第八条约定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交付3万元。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合同不成立,因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应由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赔偿原告基于信赖利益而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本案中由于被告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原告签订的合同不成立并支付给被告3万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3万元收据显示是以××西安专营店名义收取的。在关于本案之前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与被告的谈话笔录中被告承认,××西安专营店是一家个体户,业主为被告,字号没有在工商局备案,收据上的章子也是私刻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原告交付的3万元被被告非法占有,应由被告予以返还。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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