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8日晚,被害人吴某与朋友在银川市西夏区某烧烤店吃饭期间,因学说方言无故遭到同在某烧烤店吃饭的马某某、闫某、马某、米某辱骂,在语言争执中,4人随手拿起他们用餐的铁钎以及凳子,对被害人头部等部位进行故意戳击、殴打伤害,致使被害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多发软组织损伤,颈椎病,住院治疗达18天,并随时随诊治疗。后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分局某派出所出警调查处理,但在未经伤情鉴定及被害人治疗急需医疗费用急缺的情况下,由派出所主持,被害人被迫与上述4人于2014年11月26日达成协议,由上述4人给予被害人32000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被害人对上述4人的行为出具“谅解书”。 2014年12月26日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某派出所才就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委托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2015年1月7日,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书,认定被害人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虽经住院及随诊治疗,被害人仍然感觉头部受伤处有疼痛感,平时经常感觉到乏力、眩晕,精神状态大不如前,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
随后,被害人吴某找到我和王律师,经我们详细了解、分析案情认为,马某某、闫某、马某、米某目无国法,仗势行凶,行为恶劣,仅仅因为言语争执的琐事,便对被害人进行故意伤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被害人为上述4人出具了“谅解书”,但该“谅解书”系在伤情结果不明、被害人急需支付医疗费用等诸多不适当、不合程序的情形下做出,不应当认为是对上述4人故意伤害行为的谅解,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帮助被害人积极收集证据材料,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6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我们律师依法、据理力争,以及主审法官反复、耐心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述4名被告人再连带赔偿自诉人吴某各项经济损失28000元,自诉人撤诉。在我们律师的帮助下,终于为自诉人争取了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谢明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