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某出生后户口一直登记在长安区某村民小组,2003年10月份,刘某某和四川省农民张某未经登记结婚同居生活,并于同年生育一女即郭某某。2007年11月份刘某某与郭某经法院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判决双方非婚生子女由刘某某抚养。2012年4月份,该村组给本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50000元,却拒绝给刘某某及其女儿分配。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征用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用土地所有人的补偿,该补偿应由土地共有人共同享有。原告系被告村村民,其虽与他人未婚同居生有一女,但户籍未迁离被告村,且原告的新农保、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均交在被告处,其女因补报往年出生将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原告登记户籍时间在被告村征地款分配方案限定的统计户口时间之前,亦未在别处享受村民待遇。故,原告应享有与本组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二被告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该原告所在小组承担给付之责,被告村委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