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词
受XX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指派梁小龙律师为马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中的被告人马某某提供辩护,经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的罪名没有异议,现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人马某某的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等人虽然参与盗窃的次数较多,但盗窃的物品都是一般日常用品,且大部分赃物都已灭失,赃值无法准确鉴定,对盗窃物品的价值金额无法认定。
通过阅卷和询问本案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可知,本案几名嫌疑人都是采取打砸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的方式,虽然多次从车内盗窃,但盗窃所得的物品都是一些普通物品,诸如香烟、手串、挂件、手提包、茶叶、太阳镜、薯条等物品,这些物品都已被嫌疑人挥霍或处置,其准确价值无法鉴定认证,所以对盗窃物品的赃值无法认定。
二、起诉意见书中以被害人自己所报价格作为确认赃物的价值没有证据支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和量刑的依据。
本案当中,所有被害人的财产损失都是被害人自报的价格,而这种自报的价格因为缺乏真实性、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且,本案也缺乏证明所有被害人所持物品的初始价格凭证,比如购物发票等。
三、本案嫌疑人为盗窃而打砸毁损的车辆玻璃损失,不能作为认定盗窃财物的价值。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盗窃的赃值应当以嫌疑人秘密窃取的财物价值进行认定,本案中几名嫌疑人打砸汽车玻璃是盗窃的方式,毁损的财物价值应当另外计算,不能作为认定盗窃赃物的依据。
四、本案嫌疑人马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其涉嫌犯罪有家庭教育缺失的原因,其主观恶性不深。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为生,自幼主要随祖父母生活,二老对马某某管教不严格,加上马某某六年级时因为摔伤脾脏而辍学,之后即脾所变得暴跌,自控能力下降。其本人在作案是系未成人,盗窃的主要目的是自己使用,其主观恶性不深。
五、本案嫌疑人马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十分诚恳。
综上,辩护人建议对本案嫌疑人马某某减轻处罚,让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辩护人:梁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