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XX区人民法院的指定,XX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梁小龙律师为本案被告人赵某某提供法律援助,经过庭前阅卷和庭审活动,现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综合考量。
一、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前没有持匕首对受害人白某某进行威胁,受害人是自愿跟随被告人及其他同学一起去聂某某租住的宿舍喝酒。
本案发生时,被告人与受害人均系XX区XX初中的中学生,案发时间处于学期之内,双方均未回家与父母同住,父母均不在身边。并且双方均系租住在学校之外的住宿生,被告人赵某某与受害人所住之处相距较近,步行只需几分钟。
本案发生前,被告人与受害人相识,互相存留有手机号码,有过正常交往。在案发当晚,受害人发手机短信主动联系被告人,被告人因无事可干,随后便叫上两名同学(赵YY龙、赵ZZ)去找受害人。受害人起初不愿意随被告人去玩,被告人有硬拉的行为,但后来又路遇聂某某、全某某等同学,经相劝后同意前往,随后被告人在去的路上买酒,到达租住处后,因院门已锁,几人均翻墙而入,这个过程中,受害人是没有任何现实危险的,虽然被告人有过手拿匕首的行为,但这当时并没有用语言或行为威胁过受害人任何事情,受害人最终是自愿跟随被告人等人去喝酒的。
二、被告人在与受害人及其它几名同学一起喝酒的过程中,因为平时受色情影视和网络视频的不良影响,加之青春期对性的憧憬和向往,在缺乏正确认识和自控的前提下,临时产生与受害人性交的想法,有对受害人玩牌劝酒的行为,也向租住在隔壁房间的全MM要过房门钥匙,但这些行为,不一定就是为强奸受害人作准备,也存在与受害人自愿发生关系的可能。
被告人与受害人等人到聂某某的租住房里一起玩牌喝酒,一起参与喝酒的人数较多,七八人共喝了十三瓶啤酒,其中被告人喝了一瓶,受害人也喝了一瓶。根据受害人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说明,她喝啤酒的酒量是三瓶,喝上三瓶她会醉到不省人事,本案中她喝的啤酒远没有达到醉酒的程度,只是脸色微红,但意识清楚行动自如,并且很有理性,拒绝再没有喝。因此,受害人在案发的当晚意识清楚,对发生的一切均能正确预见。
三、被告人与受害人在全MM租住的房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我们无法还原真实情况,仅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与受害人的陈述,要认定被告人强迫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确实有些牵强,况且本案依据的大量证人证言,也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的强奸行为。
1.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时的强迫程度并不高。
被告人从拉受害人进屋,以及到床上脱受害人的衣服,进而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受害人实施殴打或强力压服,没有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整个过程中受害人也没有剧烈反抗或挣扎,甚至连一次大声呼叫都没有。据证人证言的内容反映,当时他们只听到隔壁房子里有被告人与一名女子轻声的说话声,之后便听到床子的响动声。当时房东的院子里住了近二十多人,况且一墙之隔的聂某某宿舍就有几名同学在,被告人与受害人前后共发生两次性关系,时间不会短到没有呼救的可能,只要受害人大声呼救一声,被告人的行为会立即终止,也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发生。
2.受害人在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时的不自愿程度不明显。
如前所述,受害人在与被告人发生关系时,并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系被告人强迫,其自身的行为表现也反映不出她当时的不自愿程度,她脖子上的痕迹系被告人亲吻所致,身上也没有被强迫打击的伤痕,身服完整并没有被强行撕破,被告人也没有亮出匕首威胁,受害人也没有剧烈反抗,甚至连大声呼叫都没有。综上,辩护人认为,受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时半推半就,不能排除他们是青春期男女初尝禁果的冒险行为。
3.受害人报案是事后受他人的指点,但这不能说明她在事发之时是不自愿的。
受害人与被告人发生完关系后,自行穿衣离开全MM宿舍来到被告人的宿舍,当时被告人的宿舍有受害人所认的“干哥哥”赵YY在内的四名男子在休息,赵YY看见受害人脖子上的吻痕后询问情况,并告诉受害人让其报案,因此才有报案被强奸一事。
四、本案因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案发之时,被告人与受害人均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受害人白某某比被告人赵某某年龄稍大五个月。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彻底,且几次供述内容前后一致。
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略)。
4.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略)。
5.本案所造成的后果较轻(略)。
6.事后积极对受害人及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7.案发之前,被告人在学校、村里的表现较好,无其他不良前科。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纯属两个未成年人无知所造成的后果,案件的发生有家庭、学校教育缺失和社会管理不到位的诸多原因,人民法院应本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为宜,让其能重返校园继续接受教育,争取让其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有用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