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楼某与被告西安某电力电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该专利权究竟属于谁。
原告辩称事实如下:2014男4月4日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件发明专利,并于当年取得该专利证书,而被告某电力电子公司为了顺利获得高新企业认证,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专利使用权转让给被告,但原告现在发现,被告某电力电子公司采用冒充签字的欺诈手段对专利权属进行了变更。
原告的诉求为:1.依法确认该专利的所有权属于自己所有;2.请求被告协助原告进行更名活动;3.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及《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该专利的权属变更到被告名下,被告按约定每月支付提成。截止今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36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皆是承认原告为专利的所有人,但为了特定的目的,将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变更为了被告某电力电子公司,但现在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其办理变更手续,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在牵扯到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双方一定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细致的审查,如专利权归属,专利权的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是普通适用还是具有排他性,独占性,这些一定要约定好,否则会在后期出现一些比较大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