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作者:超级账号5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17日
商家虚构原价进行促销活动,声称全年最低价格实际上并非最低价格。消费者可否主张赔偿?
案例:
2014年3月3日江苏省滨海县的李先生购在淘宝网上的购酒电商公司官方旗舰店购买了24瓶“茅台53度飞天500ml”,总计价款为22,224元,在该商品网页上标明“全年最低价超划算”、“促销价¥926.00一口价¥1518.00元/500ml”字样。李先生购买后从该商品的销售记录上发现,该商品在2014年2月19日的成交价格为919元,2014年1月15日的成交价格为899元。2014年7月17日,李先生在淘宝网上的购酒电商公司官方旗舰店分两次购买了共计26瓶“五粮液52度500ml浓香型”,总计价款为16,048元,在该商品网页上标明“全网销冠,年度最低价”、“促销价¥618.00一口价¥1500.00”字样。李先生购买后从该商品的销售记录上发现,该商品在2014年7月14日的成交价格为598元。2014年12月10日,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向李先生作出编码为310117〔2014〕第040号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对李先生举报的购酒电商公司网上销售酒类商品涉嫌价格欺诈情形进行了调查,认定购酒电商公司在淘宝网络平台的购酒网官方旗舰店销售酒类商品的价格活动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并对购酒电商公司的该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2015年9月,李先生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购酒电商公司向李先生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70,368元。
在李先生已经退货的基础上,对其购买的茅台酒其现主张一倍的赔偿,对五粮液酒其主张三倍的赔偿。改请求最终被法院依法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增加李先生损失70368元。(详见(2016)沪01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商家是否构成欺诈行为。具体说来是否构成:虚构原价进行价格欺诈。所谓“原价”,有关部门对此有明确的解释,即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依此解释,购酒电商公司在其淘宝网上的官方旗舰店对涉案茅台酒和五粮液原价所作的标识,根据购酒电商公司与李晓东交易前的成交记录,显然购酒电商公司属虚构原价,对李晓东构成了价格欺诈。原审法院据此支持李晓东要求购酒电商公司承担构成欺诈的民事责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保留相关的消费证据,同时对于自己受侵害的权利要积极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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