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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裁终局,企业难以言说的痛
作者:超级账号5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8日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流程按照协商—仲裁—起诉—上诉。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又制定了一裁终局制度,目的是让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上述第一款规定是对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这个标准就是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以西安市为例,西安市2016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480元(一类地区),12个月的工资总额为17760元,一旦低于这个标准,即为小额仲裁案件。
    按照上述西安市的标准,如果最终的裁决结果低于17760元,那么对于单位来说,就丧失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一裁终局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作为弱者的劳动者的权益,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劳动者案件的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选择诉至法院,但是用人单位却没有这个救济途径,在这项制度下反而成为了弱势群体,成为用人单位难以言说的痛。
作者:李广朋
本文是李广朋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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