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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却不配合调查,隐瞒病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作者:超级账号5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7日

2019年12月31日,我们第一次在新闻上看到“新冠肺炎传染病”的消息,时至今日,已经过去了30多天,疫情迅速传遍了祖国的大江南北,有数万人被确诊感染或者疑似感染,十几万人被防疫隔离,另一方面,我国迅速组织了大批医护人员赶赴疫区,奋斗在抗疫第一线;各省政府也纷纷“一级响应”,用最快的速度启动了各地一系列的防疫机制;如今的华夏大地,到处都是封村封路,入眼皆是抗疫防毒,在病毒一开始带给我们的恐慌过后,各地政府火速有效的防疫措施也让我们逐渐感到了安心;
  天灾不测固难防,众志成城齐相抗;在当下全国各地都勠力同心,齐德共担,抗击疫情的时刻,当然不能少了法律的支持和约束,对于那些破坏防疫工作,恶意传播病毒的人,肯定要通过法律对其予以严惩,疫情当前,遵纪守法,谨言慎行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做好的事情。但显然总有些人爱无事生非,藐视法纪,作出一些阻碍防疫,违法犯罪的事情。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今天(2月5日)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2020年2月4日,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男,33岁,已于1月31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现已被隔离收治)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经初步调查,1月23日,余某的妻子闵某(31岁)在已经出现咳嗽、发烧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的情况下,仍自驾车与父母从疫情发生地返回广州市海珠区的家中。到穗后,余某与家人于1月27日至31日期间,先后前往医院就诊,并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海珠区疾病控制中心在获悉检测结果后,曾致电余某,告知其及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并要求其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但余某在街道与物业工作人员上门排查时,却刻意隐瞒家人曾出入过疫情发生地,以及一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已呈阳性的事实,且不配合工作人员为其儿子测试体温。
对余某的行为我们除了愤怒的指责外,更应该明白的是他的行为是如何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又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并引以为鉴。
  余某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违法,而是真正的涉嫌刑事犯罪,
  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堤、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余某恶意隐瞒自身行程,拒不向防疫部门报告的行为首先是违反了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其次,其本人在明知自己已经患病的情况下,还拒不配合防疫部门的工作,给防疫部门及时追踪定位可能被感染人群造成了严重的阻碍,给病毒的二次扩散留了极大的隐患,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倘若余某的隐瞒行为并未造成病毒在该区域的严重扩散,或者没有发现她恶意传播给他人致人患病的病例,也就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那么她应该就要承担3至10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但倘若余某的行为致使该地区防疫部门无法及时定位易感染人群,最终造成了病毒的二次扩散,或者被发现余某恶意致他人患病的病例,则该案就应当被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那么余某就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看到这里,希望大家能够认识到破坏防疫工作的重大后果以及有可能要承担的严重法律责任,防疫非小事,一旦疫情失控,便是谁都不想见到的灾难;就算只为了自己和自己的家人,也更应该在这样的一个特殊时期积极的配合相关部门,尽可能的做好防疫工作。疫情早一天被控制,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也就能早一天得到保障。总而言之,疫情当前,更应谨言慎行,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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