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对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后适用民事赔偿标准的设想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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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前不久,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实现路径,标志着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大幕全面拉开。《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一制度对我国民事审判中的民事赔偿标准认定将会带来哪些影响?作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司法应对的建议。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是《意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意见》提出,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籍登记虽为行政管理方式,但在民事审判领域,不少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需要参照受害者的户籍性质予以认定,统一登记后,部分民事赔偿标准的认定可能将受到一定影响,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最为突出。笔者予以简要分析,以期引起重视,提前研究应对措施。 一、目前的主要做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均采取了城乡二元化的赔偿标准,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依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与之相应,农村居民的赔偿则分别采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标准或城镇标准的适用,最为直接的方法就是看受害者的户籍性质,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通常认定为农村居民并适用农村标准,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通常认定为城镇居民并适用城镇标准。农村户口的受害者提出其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要求适用城镇标准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结合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其能否适用城镇标准,即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是以登记的户口性质作为认定的基本标准,但不是绝对标准。 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后对诉讼各方的影响 1.对当事人举证的影响 对于城镇居民而言,在统一登记之前,确定其赔偿标准通常只需要提交户口簿即可完成该举证。但在户口统一登记后,由于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簿并不足以证实其城镇居民的身份性质,当事人还需要进一步补充提交其他材料证实其户籍所在地域为城镇。 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在统一登记之前,农村居民主张适用城镇标准的,需要举证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主张适用农村标准的不需要特别举证。统一登记后,为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农村居民不但需要举证证实其户籍所在地域为农村,还需要证实其目前的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 2.对法院适用赔偿标准的影响 从法院审查的角度看,赔偿标准问题一直是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主要的审查难点是农村居民为适用城镇标准赔偿,需提供其在城镇的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收入证明、完税凭证等证据材料,部分当事人为适用高标准而捏造不实证据。法院需要仔细审核上述材料予以认定。 在统一登记后,法院需要审查认定的事项更为复杂,案件审理的难点将增加,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户口簿登记的户籍性质不再具有直接证据意义;二是法院需要审查并认定当事人所在地域属于城镇还是农村,既包括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域,也包括当事人现在的工作生活地域;三是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域为农村,但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法院仍需要审查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方面的证据材料。 总体而言,户口统一登记将带来两个大的变化:一是原本对于城镇户籍受害人的赔偿标准通常不存在争议,也不需要特别举证,统一登记后将也会成为争议点;二是原本以户籍性质为基本标准的判断方法将转变为以地域性质为基本标准,给审理带来新的难点。 三、可供选择方案的分析 从长远看,设置一套相对公平合理的城乡统一认定标准是治本之策。但在二元赔偿标准仍被认可并广泛适用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找到一种新的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新标准。笔者认为,当前可供选择的方案有三种: 1.以受害人所在地基层组织的性质是村委会还是居委会认定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别规定了村委会和居委会设立的原则。在居委会还是村委会的设立上,区分的标准就是所处地域是城市还是农村,相应的以受害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是居委会还是村委会来认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在认定上较为直观,操作上也较为简便易行。但存在的问题是,在户口统一登记后,村委会或居委会的区分是否仍存在本身都存在疑问。此外该标准可能过于绝对化,与个案的具体情况可能会不适应。 2.以政府部门的行政区域区划的划分为认定标准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政府部门依据其职能进行的行政区域划分、区域界线审核、界址勘定等具有权威性,相应的行政区划图、规划图可以反映城乡区域,但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可能会遇到滞后性、模糊性等操作难题。此外,此类规划当事人往往不易获取,举证较为困难。 3.以统计部门编制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为认定标准 200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函[2008]60号批复,批复了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该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农村。国家统计局专门制定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该规则明确标识了主城区、城乡接合区、镇中心区、镇乡接合区、特殊区域、乡中心区、村庄等属性。该标准是目前有关城乡划分最权威、最科学的标准,科学客观地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是目前最为权威和可靠的划分方法。 笔者认为,第三种标准既权威可靠,又简单易行,可以用于解决户口统一登记后的城镇与农村标准认定问题。但需要及时更新发布,以便于审判适用。当然,设置公平统一的赔偿标准才是大势所趋,也符合户口统一登记的目的。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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