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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实务中对“轮奸”情节的认定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2日
       实践中对“轮奸”情节的认定,存在较多未明确问题,例如       (1)?开始二人都有轮奸的故意,一人得逞了,一人未具体实施就放弃了;(2)二人均有轮奸故意,二人结果都未得逞,或者二人都主动放弃了,或者一人得逞,一人主动放弃。现学术界达成一致的意见发布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定义
       ?轮奸又称为集体强奸,是指两个以上男子违背妇女(或幼女)意愿,在同一时间内、同一地点或者较近的一段时间、一定场所,先后轮流与被害人强行发生的性行为。现行刑事法律法规没有轮奸这一罪名,轮奸是属于强奸罪的范畴,附属于强奸罪,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二、“轮奸”是情节加重犯不是结果加重犯,不需要每个人都得逞。
       轮奸中个行为人是否奸淫得逞属于强奸罪既遂或者未遂所要解决的问题。“轮奸”?是一种客观情节条件,其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既未遂问题,只有强奸罪的既未遂问题。
       三、实务中,?“轮奸”情节的认定
       (1)?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轮奸,一人得逞,其他人未得逞或者直接放弃的,全案按照强奸罪既遂认定(轮奸情节),但未得逞或者直接放弃的认定为从犯,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
      (2)?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轮奸,均为得逞或者均中止,或者部分未得逞、部分中止的,不认定“轮奸”情节。并可以分别认定犯罪未遂或者中止。
       (3)?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轮奸,部分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影响对其他人认定“轮奸”情节。因为这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于奸淫被害人而言,实质的危害性和效果,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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