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女职工“三期”劳动争议维权要点归纳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0日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俗称“三期”)时常受到不公平对待。为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权益都有特殊规定,但女职工因“三期”期间劳动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仲裁、诉讼的案件仍屡见不鲜。下面笔者将结合近年来代理的涉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争议的案件,为大家作要点归纳。 一、“三期”期间恶意降薪违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如果“三期”女职工的现工作岗位对其身体有害,用人单位应与女职工协商将其调到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岗位,但是,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薪。
二、“三期”期间劳动合同自动续延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是“续延”而非“续签”。
三、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雇女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针对“三期”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注意: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四、不得以休产假为由拒发年终奖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自主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就应根据约定履行义务。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以女职工休产假为由拒发年终奖。
注意:前提是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年终奖,这就要求女职工有维权意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五、未缴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医疗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相关生育医疗及检查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节约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否则所需负担的医疗费用等各项支出可能会远远高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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