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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网约车以“家庭自用”投保,保险公司不赔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0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机动车按照用途可以分为家庭自用车辆和营运车辆两种,保险公司对其分别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高,是因为营运车辆与家庭自用车辆相比,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就更高。
      笔者提醒,如果车主购买车辆是为了开网约车,投保时应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并按照营运车辆的标准进行投保。私家车主在已购买家用性质商业险后从事专兼职网约车业务的,也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单变更手续。此外,广大车主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尤其是特别约定和免责条款,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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