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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事关劳动者收入问题,建议收藏学习

作者:党鹏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03日

2025年伊始,由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795号) 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其办公厅连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就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并就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3倍工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795号) 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
月计薪天数: (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3、2008年1月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 3号) 同时废止。

二、关于3倍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号)规定: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按职工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同时要求地方人社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事业等单位执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有效化解有关矛盾纠纷。将日常巡视检查与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违法线索,依法立案查处。对企业等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假又未依照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外,按照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因休息休假发生人事争议或劳动争议的,加大争议化解调处力度,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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