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2日商铺门面房的所有人罗某、时某与陈某签订《建房协议》后,陈某与包工头扎某、谢某协商,由包工头包工头扎某、谢某带领地域分别属于三省的王某、沈某等36位农民工进行商铺门面房工程施工。2013年4月,王某、沈等36位农民工入住罗某、时某商铺门面房所在的共和县黑马河乡某施工工地。王某、沈某等6位农民工分为钢筋工组、木工工组、瓦工工组、粉刷工组、E活后勤组等班组进行分工操作施工。经过36位农民工两个月的昼夜施工,该商铺门面房顺利完工,并交付给罗某、时某但商铺门面房的所有人罗某、时某、合同相关陈某、E头包工头扎某、谢某却对王1、沈等36位农民工仪支付施E期间少量生活费外,农民工9劳务工资254800元,却拒绝支付。
王某、沈某等36位农民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踏上7艰难的维权之路,他们走投无路,于2014年4月10日向海每州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青海南峰律师事务所韩广斌律而承办此案。接案后,韩律师及时申请该定双方的争议事实,陪同办案法官和工程技术人;对商门面房的实有面积进行了现场测量,同时对商铺门面房质量进行了评估。
在诉讼庭审中,律师对拒绝履行给付劳务报酬的辩解进行了反驳,并强调王某、沈某等36位农民工与包工头扎某、谢某形成了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所以包工头扎某、谢某按照与王某、沈某等36位农民工的约定,也有义务支付农民工工资。
2015年2月10日,共和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罗长新、时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拖欠王某、沈某等36位农民工的劳务工资254800元,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2015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终审调解结案。本案通过法律援助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是一起人数众多、跨多省区的农民工追讨劳务报酬维权案。王某、沈某等36位农民工属弱势群体,还有的农民工路途遥远,连正常交通费用都拿不出。36位农民工付出劳动,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拖欠农民工工资已不单单是民事纠纷,已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无论从法律还是社会层面,被告对农民工工资的直接支付义务都不能免除。
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及时申请核定建筑面积;评估商铺门面房的质量等,代理意见确实充分,法理融会贯通,论证详实,最终得以胜诉,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