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买卖合同调解书
作者:韩广斌 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08日

青海省X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青X民初X号
原告(反诉被告):扎某,男,1972年3月1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同德县某村民,住青海省共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斌,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多某,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某村民,住青海省刚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某,女,1979 年1月 12 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 X,青海省某学校职工,住青海省刚察县。
被告:李某,男,1972年5月3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青海省刚察县某村民,住该村三社12号。
原告扎某与被告多某,吉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被告多某于2022年6月9日提起了反诉。
原告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多某给付原告借款1050000元,二被告吉某、被告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多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2本案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经查,2016年原告扎某与被告多某达成口头民族传承工艺品交易协议,原告扎某于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9月期间陆续向被告多某供货,2016年9月原被告签订《欠条》1份,确认被告多某欠付原告扎某货款105万元,并承诺于2022年之前付清。诉讼过程中,原告扎某与被告多某、吉某、李某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且原告同意被告多某给付原告货款52.5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多某向原告扎某给付货款52.5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12.5万元,2023年12月3日给付10万元,2024年12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25年12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被告吉某对前述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原告扎某与被告多某之间的民族传承工艺品口头买卖协议解除,双方就案涉民族传承工艺品交易再无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扎某承担3562.5元,被告多某承担3562.5元(已当庭履行)。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
审判长 央某
审判员 乜某
审判员 沈某
二0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周某

律师资料

韩广斌律师
电话:17725264…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