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患职业病职工的职业接触史涉及多个单位认定工伤
作者:韩广斌 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1日
一、工伤与职业病的区别
1、含义不同
工伤是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起因不同
工伤一般较为突发性事件,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等。
职业病一般为接触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长期强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而造成的。
3、强调劳动要素不同
工伤一般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工作场所。
职业病一般不太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工作场所。
4、责任主体不同
工伤责任主体由确认劳动关系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的责任主体由职业病诊断结论中明确与职业病存在关联的工作单位为工伤单位。
5、认定的机构不同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认可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的机构为劳动人事部门;但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且单位不认可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就启动劳动仲裁程序认定。
职业病认定的机构为职业病诊断机构。
6、待遇不同
工伤职工享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伤残费,还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包括调离原岗位或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等。
二、工伤与职业病的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职业病诊断地、时限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四、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争议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职业病鉴定的程序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七、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八、患职业病职工的职业接触史涉及多个单位认定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最高法行再64号判决要旨:
工伤保险应优先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达到基本的生活水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相对于其他工伤情形是不同的。既未强调工作原因又未要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是并不意味着职业病与工作无关,相反地,职业病必须是该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属于《职业病目录》上的疾病,且必须经法定的卫生部门确诊。
1、在患职业病职工的职业接触史涉及多个工作单位的情况下,应以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中明确的与职业病存在关联的工作单位为工伤用人单位。
2、人社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所载明的内容不再调查核实。
3、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而是直接安排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存在过错,也导致无法排除职工的职业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罹患致害的可能,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工伤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后,如有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其他致害单位的,可以向其他相关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