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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释义:本条是对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规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在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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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广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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