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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律讲堂之《民法典》总则第19条释义
作者:范广玺 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09日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 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8--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18条的16周岁成年人除外)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从自然规律和个体成长历程的角度来看,一个自然人在达到一定年龄后才具备与年龄相适应的智力水平和认知能力,而在此之前,虽然作为法律上的人存在,其相应权利一般情况下都由成年人代为行使,其法律权益也由成年人予以保护和管理。
  但是,并不是未成年人都不能从事所有民事活动,现实告诉我们,未成年人也可以乘坐公交车、接受各种礼物等等。法律也是必须要反映和适应社会现实的,必须要对这些普遍性的例外做出统一的、原则性的规定。
  这个规定就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实施,如果他自己实施的则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否则这些行为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例外规定则是,纯粹获取利益的行为(比如接受赠与)和与其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比如乘坐公交)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特别是现在带有支付功能的儿童手表非常普及,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一些行为预先允许和支持。
  案情:小明今年14岁,父母给其买了一部智能手机以便联系,但对小明偶尔玩手游的行为并未禁止。某天,小明偷拿父亲的手机登陆父亲的游戏账号充值了5000元。小明的父亲发现后非常生气。
  5000元已经超出了小明能够支配的合理范围,依法可以要求游戏厂商退还。但实际操作中却不一定达到效果,因为小明用的是父亲的手机和账号,很难证明是小明充值的行为。法理上虽然有依据,但这就是现实与理想的差距。
  综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部分行为能力,做父母的需要培养他的自我管理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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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广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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