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释义:因智力障碍、精神障碍以及其他疾病导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他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也可以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认定,应当结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行为的性质、标的数额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果该成年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需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如果该成年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不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即为有效。
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但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存在问题的话,仍然可能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只能实施纯粹获利的行为或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那么,什么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呢?
案情:某公司为了推广自己的新产品,在小区内免费发放价值3888元的产品供无偿使用30天。36岁王某系一精神疾病患者,已经由其他法院裁判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从该公司处领取了产品拿回家中使用。
这里涉及两个关键的问题:
1、王某能否单独领取该公司的产品?
因王某能够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产品价值较大,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王某不能单独实施领取产品的行为,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代为实施。
2、免费使用30天是否纯获利益的行为?
不是的。因为使用该产品是有期限限制的,也就意味着期限届满后需要将产品退回或购买,显然不是法律意见上的纯获利益的行为。
综上,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定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其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存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