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之《民法典》总则第26条释义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本条规定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第1款规定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权法律关系;第2款规定的是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权法律关系。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亲权是身份权,主要方面是义务。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的义务,包括人身照护义务和财产照护义务。
子女一旦成年即脱离父母亲权的保护,父母子女间不再享有亲权,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身份法律关系转化为亲属权法律关系。亲属权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相互之间的基本身份权,表明这些亲属之间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为其专属享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本条第2款规定的亲属权法律关系,就是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权法律关系,特别强调的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即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这是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亲属权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成年子女必须承担这样的义务。
案例评析:黄乙诉黄甲抚育费案。
案情:原告法定代理人卢某与被告黄甲婚后育有女孩黄乙,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女儿随原告法定代理人卢某共同生活。原告法定代理人卢某要求被告黄甲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200元及今后原告未成年前的抚养费每月3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黄甲与卢某分居期间,双方仍然对黄乙负有抚育义务。双方分居时黄乙年龄尚小,黄乙随母亲卢某共同生活,卢某系下岗职工,每月仅有220元失业金,显然难以维持母女生活。作为一名教师、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黄甲应当支付给被上诉人黄乙相应的抚育费。
评析:本案中,被告黄甲作为原告黄乙的父亲,对未成年的原告黄乙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卢某与被告黄甲共同生活,可以认为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履行了相应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但是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卢某开始分居生活后,其应有必要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继续履行对原告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且抚养费的金额应能够起到保障原告生活的作用,因而数额上不能偏低。基于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补充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并按月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这是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