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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律讲堂之《民法典》总则第27条释义
作者:范广玺 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2日

法律讲堂之《民法典》总则第27条释义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释义:本条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监护顺序的规定。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都需要依法被监护,在监护法律关系中都是被监护人。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谁为监护人。法定监护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以顺序在先者为监护人,在前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缺位时,依次由后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担任。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顺序: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是未成年人的亲权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其实也包括父母被剥夺亲权)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其中第三顺序的监护人是自愿监护人,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自愿监护人的范围比较宽,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均可;自愿监护人的条件比较严格,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案例评析:许某甲、许某乙、胡某乙与邹某某监护权纠纷案
    案情:邹某某与许某丙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许某丁。后邹某某与许某丙在通城县城往北港镇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许某丙当场死亡,邹某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许某丁在邹某某住院期间由三被告许某甲、许某乙、胡某乙抚养。邹某某出院后许某丁仍然是由许某甲抚养照顾。邹某某起诉要求判决三被告将许某丁交由自己抚养成年,许某丁的抚养费在许某丙的遗产中由三被告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作为许某丁的母亲,依法享有对其监护权利,任何人不得无故侵犯其监护权。许某甲、许某乙、胡某乙作为许某丁的伯父、祖父母,在许某丁的亲生母亲健在的前提下,不具有小孩许某丁的监护资格,三被告拒绝送还许某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邹某某的监护权。
    评析: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一般不能对其监护资格加以剥夺或限制。就本案而言,原告邹某某是许某丁的亲生母亲,在其没有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应当优先于许某丁的伯父、祖父母,即被告许某甲、许某乙、胡某乙担任许某丁的监护人。虽然被告许某甲、许某乙、胡某乙提出邹某某有损害许某丁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因而不能构成人民法院撤销邹某某监护资格的充分理由。所以,邹某某要求被告许某甲、许某乙、胡某乙将许某丁送还其监护的诉讼请求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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