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银行业的法律风险 一、立法上缺陷导致的法律风险 1、立法上的空白、滞后、矛盾使银行业务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例如,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严重不足而导致大量法律风险。我国现行公司法律中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粗疏和空白,使得银行在现存公司法律架构下,维护银行债权十分被动、无奈和槛尬,甚至可以说在某些地区还愈演愈烈。公司以自有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则。但由于我国关于企业法律制度中欠缺对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限制,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控制企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目前的法人制度实际上是严格的股东有限责任,加之当代中国社会信用基础和信用理念的薄弱,从而使商业银行在面对关联企业客户侵害银行债权时,难以找到真正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债权。实践中企业逃避银行债权的种种表现,恰恰就是利用了现行一些企业法律制度的弱点。信贷实践表明,企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和空白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成为公司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甚至异化为一种难以追究股东责任的法律障碍,成为控制公司逃废银行债务、获取法外利益的“合法”工具。受企业法律制度立法缺陷的影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着将有限责任绝对化的倾向,即认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不管控制公司的恶意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即使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某个公司的股东利用另一个公司的名义隐匿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下,某些司法审判人员仍然机械地、固执地坚持有限责任制度,不敢动用另一个公司的资产清偿原公司所欠的债务,给银行等债权人造成大量损失。确约定的情况下,单方面扣划借款人(担保人)资金,或私自扣押借款人的财产及物品,或利用借款人(担保人)在自己开户的条件为他人代扣款项,结果酿成侵权纠纷,给贷款人及借款人都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有的息入本金,息再生息,借款到期后,有的借款人因暂时无力偿还,变息为本,重新换约,不仅忽视了合同的严肃性,而且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息的规定。有的监督不力,造成贷款沉淀,按规定借款人不得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否则出借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可是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忽视了该条规定,认为贷款只要能收回,不管借款方如何使用,可能导致借贷资金沉淀。第三是救济逾期,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人的有些案件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从而造成资金流失。诉讼时效问题,在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银行作为民事主体,也适用两年诉讼时效规定,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权利人不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便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大量的风险是属于违规操作引起的,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2.破产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的案件,实质上就是事实上的破产案件。目前虽然有了新的破产法,但破产制度仍不完备,现行的破产立法又未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使大量已经完全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仍然存在。当前破产立法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破产法的不完备。现行破产立法分散在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前者规定的破产主体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后者把主体定为所有的企业法骗取银行的贷款,有些借款人和经销商甚至相互勾结套取银行消费信贷,更有恶劣者,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后赖账,利用离婚或赠与等手段,有目的地转移或隐匿财产,在借款人死亡时,其财产被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恶意转移,造成借款人无偿债能力的后果,使债务得不到清偿。在银行消费信贷的具体实务中,已经发生了这样的事例,迫使银行收紧消费信贷的条件和额度。这些事件往往产生了法律纠纷,但其中有很多一部分银行没能胜诉,或是胜诉的结果没能执行,使法律风险转化实践中的损失。
3、技术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 技术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有很多,常见的有身份识别风险、信息外漏风险、黑客入侵风险等等。 1.身份识别风险。现在身份证造假技术日益高明,既使公安技术人员也很难甄别。在网上银行业务中更是如此,银行通过银行卡号(或存折号)、密码和身份证号来判断客户身份,这使犯罪分子在利用假身份证作案有“机”可乘。银行在客户存款被盗中,往往被认定为未识别出虚假资料(信息)而存在过错,导致败诉。 2.信息外漏风险。客户银行卡(存折)或卡(存折)号、密码和身份证号等信息(资料)的外漏(遗失),容易为犯罪分子掌握和利用。信息可能会通过多种途径外漏,银行有时不能很好地控制信息的外漏,最终,技术上原因一一信息外漏导致法律风险。3.黑客入侵风险。黑客已是一个世界性话题。任何先进网络系统的安全都不是绝对的,都存在被黑客入侵的可能。如果储户存款被黑客盗取,而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银行承担法律责任,导致法律风险。
4、违规操作产生的法律风险。以借款为例,贷款人受到不正之风的影响,在借款时疏于审查把关等都会产生贷款风险。即违法放贷、贷款合同管理不到位是贷款产生风险的重要原因。如果从贷款合同的角度来分析,主要表现为:第一是合同前审查不严。贷款合同签订前,贷款人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业务不熟练,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借款主体审查不严,仅凭印章办事,忽视对借款人与印章名称的一致性审查以及相关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某些借款人冒用他人印章贷款,借款到期后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互相扯皮,导致贷款风险。另外,有的借款人经营规模小,盲目选项,却要求大额贷款,贷款人忽视对借款人的资产及经营状况的考察,将款贷出,又缺乏有力的监督、指导手段,导致风险。第二是履行合同违规操作。贷款人的工作人员不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及银行内部操作规程办事,违规操作、出现不良后果,预扣利息,造成违约。一些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过程中,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算好,提前从贷款本金中扣除,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擅提利率,违反规定。不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规定,私自拾高利率加重借款人的利率负担。有的扣款侵仅,酿成诉讼,在催收贷款过程中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在未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3)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5、外部原因引发的法律风险。外部原因引发的法律风险也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环境法律风险。所谓环境法律风险,是指法律本身导致意外的、不利的后果的风险。其主要表现为可能对所有商业银行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的外部法律事件,即法律的变化。与前述操作性法律风险相比,环境法律风险不仅有着不同的风险来源和风险事件类型,而且还属于不可控风险,单个银行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特定风险事件的发生。因此,环境法律风险管理也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商业银行可能承担的环境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下列可能对银行的业务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外部法律事件:(1)法律的变动,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等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做出的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及其修改、废止;(2)海外分支机构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本身的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其二是指由信用风险、国家风险转化而成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亦属于外部原因引发的法律风险。